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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6 (1700-1725).djvu/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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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筆舌往返,前後非一。今更欲竭肺肝以仰告, 亦止於陳言重複,祇增煩瀆,無益於析理也。然景仁 今書所詰責者,亦不可不略自辨。來示云,「光與胡、阮」, 前非李照,今又復主之。光嚮時所上聞者,正以房庶 妄改《漢書》以就私意,謂景仁不宜信而從之。近日所 上聞者,止為景仁。以今之太府尺即黃帝時尺,恐不 然耳。至於音律高下,素非光所習學,實不曉其是非, 亦不知王、李、胡、阮之相去幾律,何嘗敢有所主,有所 非耶?此則所不敢當也。來示云,「經有」注釋之未安,史 有記錄之害義理者不可不正。此則誠然,然須新義 勝舊義,新理勝舊理,乃可奪耳,如浴乎沂十月五日 星聚東井之類是也。至於房庶所改《漢書》云「一黍之 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全不成文理,豈可遽改舊書 耶?其餘則與景仁之志,殊塗而同歸。景仁以禮樂為 治國之大,而不可慢,光豈以為小而可慢耶?景仁吹 律呂,考鐘磬,校尺量,鑄鬴斛,以求先王之樂,光謂「先 王之樂,大要主於中和而已」;亦猶景仁謂「衣有青赤 黃白黑之異,光謂主於溫而已矣」;景仁謂「食有酸苦 甘辛鹹之異,光謂主於飽而已矣。」然則景仁豈能全 廢光之說,光豈敢盡不用景仁之論邪?彼諸家言樂 者,各「有十二律五音,更相是非。如五方之人言語不 通,飲食不同,各謂我是而彼非,孰能正之?從景仁之 樂視之,則王朴君臣、民事物全不相干,李照皆失其 位,使二人復生於今日,視景仁之樂,未知其云何也。 若欲知其真是真非,必有如伶倫后夔師曠者,始能 知之耳。今既未有其人,願景仁且以所著《樂說》與光 書合藏之,以俟後世,必有知樂者能辨之也。」光之言 止於此。自今景仁復以《樂論》相示,亦不敢對也。

《與范景仁第四書》
前人

「古律既亡,胡、李之律生於尺,房、庶之律生於量,皆難 以定是非。光為景仁言之熟矣,今不復云。權量雖聖 人所重,又須更審法制,修廢官,然後行之於四方,恐 未可專恃以為治也。又今之權量,未必合於聖人之 權量也。夫中和,樂之本也;鐘律,樂之末也。本,巧也;末, 規矩也。雖不盡善,猶能成器。若規不規,矩不矩,雖使」 良工執之,猶將惑焉。光是以願景仁銷新鑄之鬴斛, 不欲使傳於後世。萬一有知樂者,音律既合於古矣, 不幸得景仁之器,考之而不合,反以自疑曰:「景仁賢 者,豈肯作器以誤我?」更惑於其所學矣。此光之所大 懼也,望景仁察之。

《與范景仁第五書》
前人

景仁云:「今之尺乃古之尺,今之權衡乃古之權衡。惟 量比所為律十三分二之大,此無他,出於魏晉以來 貪政也。」光謂:「尺量權衡,自秦、漢以來,變更多矣。今之 尺與權衡,豈得猶是先王之所用邪?彼貪者知大其 量以多取人穀,豈不知大其尺以多取人帛,大其權 衡以多取人金乎?且尺量、權衡,公私所共用也,斂之 以大量,則給之亦以大量,貪者何所得乎?」此則眾人 共知其不然明矣。黃金方寸,其重一斤,恐亦據今之 尺與權衡言之爾。唐自安、史之亂,雅樂工器,什不一 存。逮於黃巢,蕩無孑遺。有殷盈孫者,更按《考工記》始 鑄鎛鐘十二,五代用之。周世宗更命王朴考正其音, 從今以景仁律驗之,在未位者已中黃鐘,則是太常 鎛鍾下七律也,不知何故反以為合?又景仁所謂律 與鬴斛之分數,光未甚解,豈非語其容受耶?景仁亦 以千二百黍為一龠,則二百四十萬黍為一斛,以今 斛概之,何啻大十三分之二耶?此皆愚所不及,非面 議莫能盡也。曏謂景仁必入洛,庶得相與極論養生 作樂之本。今景仁既不來,光又不得往,鬱鬱之志,殊 未便也。

《與范景仁第九書》
前人

聞景仁欲奏所為樂,此大不可,恐為累非細,是非未 論,或招悔吝,尚可舉措,所宜珍惜也。區區之懇,盡託 《尋叟》,布之左右,願垂識察。光可為景仁屈服,景仁所 論為是,光所論為非,不願景仁上此奏也。且景仁所 論果是,但存文字,傳於後世,必有施行之時,何必汲 汲自薦於今日也?切告切告!不可不可!

《答積黍書》
范鎮

某與君實議樂,前後幾萬言,不出於以尺起律、以律 起尺二事為異同爾。其餘則汎同傳記證佐而已。最 先者,君實以為房庶改《漢書》「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 黍之廣」八字。某以為《漢書》前言分、寸、尺、丈,引本起黃 鐘之長,後言九十分黃鐘之長,則八字者不可謂庶 自為,且庶亦不能為也。尺、量、權、衡,皆以千二百黍,在 「尺則曰黃鐘之長,在量則曰黃鐘之龠,在權衡則曰 黃鐘之重」,皆千二百黍也,豈獨於尺而為不成文理 乎?《隋書》諸儒之論,始以一黍為一分之說。若爾,則黃 鐘積實一千二百分,而八百一十分者非也。自蔡邕 不能知,謂銅律尺為銅龠尺,黃鐘萬事根本,尺量權 衡之所亶者,而諸儒尺至有一十五「種,逮今千餘年, 無人是正。吾儕業已留意,可不為終之乎?」君實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