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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6 (1700-1725).djvu/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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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其圍徑,如黃鐘之法焉。如是則更迭以吹」云云。 司馬貞九分為寸之說,《本原》既不載,恐合於《證辨》中 立為一條,以證前篇之說。

《答廖子晦》

「河出圖,洛出書,而起八卦九疇之數;聽鳳鳴而生六律六呂之聲。」 因思黃帝造律一事,與伏羲畫卦,大禹錫疇同功。況度量權衡,皆起於律,而衡運生規,規生圓,圓生矩,繩直準平。至於定四時,興六樂,悉由是出。故曰「律者,萬事之根本」 ,學者詎可廢而不講哉!夫黃鐘之管,九寸三分損一,下生;林鐘之管,六寸三分益一,上生太蔟,周旋十二律,復生黃鐘,而還相為宮之義。又一宮各生五聲,總十二律,凡生十六聲,如八卦重而為六十四,皆自然之理也。然司馬遷律數與班固《志》不同者,多未曉,攷其實亦無不同。但司馬曆書隱微,此等尤費思索耳。如黃鐘長八寸七分,或謂「七」 字是誤,蓋十分也,是為九寸,此等不審然否?十二律還相為宮。今攷《禮運疏義》,黃鐘為第一宮,下生林鐘為徵,上生太蔟為商,下生南呂為羽,上生姑洗為角,林鐘為第二宮,終於中呂為第十二宮,各有上生下生所管之聲。此數蓋本於司馬遷《曆書》。然與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羽,林鐘為徵、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者「不同。其次大呂、太蔟,終於無射、應鐘,凡十二律,迭相為宮,其下各有商、角、羽、徵、變宮、變徵之聲。」 向見《書堂七絃琴》準用此法,以定清濁高下之聲,但不知疏義各為一說,孰是孰否,其必各有所主也。變宮、變徵,其聲清耶?不知古律已用之否,或後來增加之也?至於埋律候氣一事,尢所未曉。《書傳》所載候氣之法,置十二律於密室,實灰葭管,埋之地中,一氣至則一律飛灰。或疑所置諸律,方不踰數尺,氣至獨本律應之,何也?此必有造化密相感召之理。或又按《隋志》之說曰:「律之長短不同,各齊其上,隨深淺入地中。冬至陽氣,距地面九寸而止。」 惟黃鐘之管九寸,故達此說,似為有理。今因其說而推之,十一月黃鐘管長九寸,十二月大呂八寸四分,正月太蔟管長八寸,二月夾鐘長七寸。推而下之,其長者遞減。至九月無射五寸,十月應鐘四寸五分。雖埋律之地方,不踰數尺,氣至無有不達。然候管長短不同,管長者氣必先達,灰亦先動;管短者氣達在後,亦如所謂「南枝春先到,北枝差遲」 耳。不審然否。

律呂之說,今有《新書》并《辨證》各一冊,及向時所撰序 一篇并往,可細考之,當得其說。凡十二律,各以本律 為宮而生四律。如黃鐘為宮,則太蔟為商,姑洗為角, 林鐘為徵,南呂為羽,是黃鐘一均之聲也。若林鐘為 宮,則南呂為商,應鐘為角,太蔟為徵,姑洗為羽,是林 鐘一均之聲也。各就其宮以起四聲,而後六十律之 「聲備,非以黃鐘定為宮、太蔟定為商,姑洗定為角、林 鐘定為徵,南呂定為羽也。但黃、大、太夾、姑中、蕤林、夷 南、無應為十二律長短之次,宮、商、角、徵、羽為五聲長 短之次。黃鐘一均,上生下生,長短皆順,故得各用其 全律之正聲十二律名,今俗樂亦用之。『合』」字即是黃 鐘,但其律差高耳。《筆談》言之甚詳,可呼俗工問之。自 林鐘之宮,而生太蔟之徵,則林鐘六寸,而太蔟八寸, 徵反長於宮,而聲失其序矣。故以十二律而言,雖當 為林鐘上生太蔟,而以五聲而言,則當為宮下生徵, 而得太蔟半律四寸之管,其聲方順。又自太蔟半律 四寸之徵,而生南呂五寸有奇之商,則於律雖本為 下生,而於聲反為上「生矣。自南呂五寸有奇之商,而 生姑洗七寸有奇之羽,則於律雖本為上生,而於聲 則又當用其半,而為下生矣。自姑洗半律三寸有奇 之羽,而生應鐘四寸有奇之角,則於律雖為下生,而 於聲反為上生」矣。其餘十律皆然。《孔疏》蓋知此法,但 言之不詳耳。此是古法,但後人失之,而唯存黃鐘、大 呂、太蔟、夾鐘四律,有四清聲,即此半聲是也。變宮、變 徵,始見於《國語》注中。及《後漢樂志》,乃十二律之本聲, 自宮而下,六變、七變而得之者,非清聲也。如黃鐘為 宮,則第六變得應鐘為變宮,第七變得蕤賓為變徵。 如林鐘為宮,則第六變得蕤賓為變宮,第七變得大 呂為變徵是也。凡十二律皆有二變,一律「之內,通前 五聲,合為七均。祖孝孫、王朴之樂皆同。所以有八十 四調者,蓋每律各添此二聲而得之也。《新書》此說甚 詳。候氣之說,其中亦已論之。蓋埋管雖相近,而其管 之長短、入地深淺有不同,故氣之應有先後耳,非以 方位而為先後也。但畫一圖,朝夕看誦,仍於指掌間 輪之,久久自熟,乃見其妙。」此又可驗。凡事皆然,別無 奇巧,只是習熟。便是妙處也。

《答張仁叔》

所論律呂,恐看得未子細。須作一圖子,分定十二律 之位。卻於中間空處,別用紙作一小輪子,寫五聲之 位,當心用紙條穿定,令可輪轉。卻依《通典》十二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