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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6 (1700-1725).djvu/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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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學故小黃令焦延壽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 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 陽,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 生去滅,上下相生,終於南事,六十律畢矣。十二律之 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冬至之聲, 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南呂為 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 也。故各統一日,其餘以次運行,宮日者各自為宮,而 商徵以類從焉。」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 定數。準之狀如瑟,長一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 黃鐘之律九寸。中央一絃,下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 濁之節,執始之類,皆房自造。房云受法於焦延壽,未 知延壽所承也。至元和年,待詔候鐘殷肜上言:「官無 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故待詔嚴嵩具以《準法》教其 子宣,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太史丞弘試宣十二 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 家莫知為準施絃。熹「平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 張光問準意,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 房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 其可以相傳者,唯太榷常數及候氣而已。」據此而論, 京房之法,漢世已不能行。沈約《宋志》曰:「詳按古典及 今音家,六十律無施於樂。《禮》云:『十二管還相為宮』」,不 言六十,《封禪書》云:「大帝使素女鼓五十絃瑟而悲,破 為二十五絃。」假令六十律為樂得成,亦所不用。取大 樂必易、大禮必簡之意也。

宋陳暘樂書

《論律呂圍徑》

古者採嶰谷之竹,斷兩節間而吹之,雄鳴者為黃鐘 之律,雌鳴者為林鐘之呂,而圓徑圍分之數,固已素 具乎其中矣。蓋黃鐘之律長九寸,累黍積之,徑三分, 圍九分,蓋本於天物生出自然,非繇輕重之數也。班 固以黃鐘三九之法起十二律,周徑三分,參天之數 也;圍九分,終天之數也。司馬彪、鄭康成並用徑三圍 九之說,孟康推而衍之,謂「林鐘長六寸,圍六分;太蔟 長八寸,圍八分。」後魏安豐王宗康成之說,作林鐘、太 蔟二律而吹之,不合黃鐘、商徵之聲,後更圍皆九分, 始與均鐘器合。是知孟康之說謬於諸儒矣。十二律 之寸,既因損益而有長短,則其容受黍數,亦稱之而 已,不嫌乎同於徑三圍九也。周公之制,九數圓周率 三,圓徑率一,指凡天下之數言之,非專論十二律周 徑也。今之論律者,區區以是說為言,不亦迂乎?

《論律呂清濁》

樂莫不有音,音莫不有適,而衷也者,適而已矣。然太 清則志危以危,聽清則耳谿極,谿極則不鑒,不鑒則 竭矣。太濁則志下以下,聽濁則耳不收,不收則不搏, 不搏則怒矣。皆非所以為適也。一清一濁,所常無窮, 一要宿清濁之衷而已,安往而不適哉?《記》曰:「五色成 文而不亂,八風從律而不姦,百度得數而有常。」小大 相成,終始相生,倡和清濁,迭相為經。《傳》曰:「黃帝察發 斂,定清濁。」莊周述黃帝張咸池之樂於洞庭之野,而 曰:「一清一濁,文武經綸。」由此觀之,先王作樂,主之以 十二律,文之以五聲,播之以八音,其體則小大相成, 其用則終始相生。一倡一和,一清一濁,流行散徙,不 主常聲,迭相為經而已。孰謂蕤賓至應鐘為清,黃鐘 至中呂為濁哉?今夫樂聲之於眾音,輕高為清,重大 為濁。然律之增損長短不常,聲之抑揚,清濁不一,增 則轉濁,減則愈清。清濁雖殊,而本音不失。安有定長 定短,配屬高下者耶?至如黃鐘九寸,聲之最濁者也; 中減則聲清;應鐘四寸有奇,聲之最清者也;倍增則 聲濁。一律如此,餘管可知。鄭康成之說,吾無取焉耳。 漢武帝採《五經》諸子、呂覽、張蒼之說,以正清濁,置協 律都尉以司之,可謂有志於古矣。

《論三宮無商》

「生於天,三成於地八者,木之所以為行也,角聲出焉; 生於地,四成於地九者,金之所以為行也,商聲出焉。 金則剋木,木則剋於金,未有並用而不相害者也。」周 以木德王天下,而為當時之貴;商以金德王天下,而 為已用之賤。《周官》旋宮之樂,禮天神則圜鐘為宮、黃 鐘為角、太蔟為徵、姑洗為羽;禮地示則函鐘為宮、太 蔟為角,姑洗為徵,南呂為羽。《禮人鬼》則黃鐘為宮,大 呂為角,太蔟為徵,應鐘為羽,而未嘗及商者,避其所 剋而已。大師掌六律六同,以合陰陽之聲,皆文之以 五聲:宮、商、角、徵、羽,則周之作樂,非不備五聲,其不言 商者,文去而實不去也,與《春秋》齊晉實予而實不予 同義。荀卿以審詩商為太師之職,則聲,詩之有商聲, 太師必審之者,避所剋故也。鄭康成謂祭尚柔而商 堅剛,故不用焉。楊收曰:「周祭天地,不用商及二少,以 商聲剛而二少聲下,所以取其正而裁其繁也。」若然, 周之佩玉左徵、角、右宮、羽,亦曷為不用商邪?聖朝祫 享之樂,奏《懷安》九成之曲,黃鐘為宮,三奏大呂為角, 二奏太蔟為徵,二奏應鐘為羽二奏,是不知去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