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6 (1700-1725).djvu/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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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能測其機妙,至於聲韻,頗有所得。度量權歷,出自黃

鐘,雖造管察氣,經史備有。但氣有盈虛,黍有巨細,差 之毫釐,失之千里。自非管應時候,聲驗吉凶,則是非 之原,諒亦難定。此則非仲儒淺識所敢聞之。至於準 者,本以代律,取其分數,調校樂器,則宮商易辨。若尺 寸小長,則《六十》宮商相與微濁;若分數加短,則《六十》 徵羽類皆小清。語其大本,居然微異。至於清濁相宣, 諧會歌管,皆得應合。雖積黍驗氣,取聲之本,清濁諧 會,亦須有方。若閑準意,則辨五聲清濁之韻;若善琴 術,則知五調調音之體。參此二途,以均樂器,則自然 應和,不相奪倫。如不練此,必有乖謬。案後漢順帝陽 嘉二年冬十月,行禮辟雍,奏應鐘,始復黃鐘,作樂器, 隨月律,是為十二之律。必須次第為宮,而商、角、徵、羽 以類從之。尋調聲之體,宮、商宜濁,徵、羽用清。若公孫 崇止以十二律聲,而云「還相為宮,清濁悉足」,非唯未 練五調調器之法,至於五聲次第,自是不足。何者?黃 鐘為聲氣之元,其管最長,故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 林鐘為徵,則宮徵相順。若均之八音,猶須錯採眾聲, 配成其美。若以應鐘為宮,大呂為商,蕤賓為徵,則徵 濁而宮清,雖有其韻,不成音曲。若以夷則為宮,則十 二律中唯得取中呂為徵,其商、角、羽並無其韻。若以 中呂為宮,則十二律內,全無所取。何者?中呂為十二 之竅。變律之首,依《京房書》,中呂為宮,乃以去滅為 商,執始為徵,然後方韻。而崇乃以中呂猶用林鐘為 商,黃鐘為徵,何由可諧?仲儒以調和樂器,文飾五聲, 非準不妙。若如巖嵩父子,心賞清濁,是則為難。若依 案見尺作準,調絃緩急清濁,可以意推耳。但音聲精 微,史傳簡略,舊志唯云準形如瑟,十三絃隱間九尺, 以應黃「鐘。九寸調中一絃,令與黃鐘相得,案盡以求 其聲,遂不辨準。須柱以不,柱有高下,絃有粗細,餘十 二絃復應若為,致令攬者望風拱手。」又案房準,九尺 之內為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一尺之內為 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又復十之,是為於準一寸之 內亦為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然則於準一「分之內 乘為二十分,又為小分,以辨彊弱,中間至促」,雖復離 朱之明,猶不能窮而分之。雖然,仲儒私曾考驗,但前 卻中柱,使入準常尺分之內,則相生之韻,已自應合, 分數既微,器宜精妙。其準面平直,須如停水,其中絃 一柱高下,須與二頭《臨岳》一等移柱,上下之時,不使 離弦,不得舉弦。又中絃粗細,「須與琴宮相類,中絃須 施軫如琴,以軫調聲,令與黃鐘一管相合。中絃下依 數盡出六十律清濁之節,其餘十二絃須施柱如箏。 又凡絃皆須豫張,使臨時不動,即於中絃案盡一周 之聲,度著十二絃上」,然後依相生之法,以次運行,取 十二律之商徵。商徵既定,又依琴五調調聲之法,以 均樂器。其瑟「調以宮為主,清調以商為主,平調以宮 為主,五調各以一聲為主,然後錯採眾聲,以文飾之, 方如錦繡上來。」消息調準之方,並史文所略,出仲儒 所思,若事有乖此,聲則不和。仲儒尋準之分數,精微 如彼,定絃緩急,艱難若此,而張光等親掌其事,尚不 知藏中有準,既未識其器,又焉能施絃也?且燧人不 師資而習火,延壽不束脩以變律,故云「知之者欲教 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苟有一毫所得,皆關心 抱,豈必要經師授,然後為奇哉?但仲儒自省膚淺,才 非一足,正可粗識音韻,纔言其理致耳。

隋牛奇章集

《同律度量議》

竊惟權衡度量,經邦懋軌,誠須詳求故實,考校得衷。 謹尋今之鐵尺,是太祖遣尚書故蘇綽所造。當時檢 勘,用為前周之尺,驗其長短,與宋尺符同,即以調鐘 律,并用均田度地。今以上黨羊頭山黍,依《漢書律曆 志》度之,若以大者稠累,依數滿尺,實於黃鐘之律,須 撼乃容;若以中者累尺,雖復小稀,實於黃鐘之律,不 「動而滿。」計此二事之殊,良由消息未善,其於鐵尺,終 有一會。且上黨之黍,有異他鄉,其色至烏,其形圓重, 用之為量,定不徒然。正以時有水旱之差,地有肥瘠 之異,取黍大小,未必得中。案許慎解秬黍體大,本異 於常。疑今之大者,正是其中,累百滿尺,即是會古。實 籥之外,纔剩十餘。此恐圍徑或差,造律未妙,就如撼 動取滿,論理亦通。今勘周、漢古錢,大小有合,宋氏渾 儀,尺度無舛。又依《淮南》,累粟,十二成寸,明先王制法, 索隱鉤深,以律計分,義無差異。《漢書·食貨志》云:「黃金 方寸,其重一斤。」今鑄金校驗,鐵尺為近。依文據理,符 會處多。且平齊之始,已用宣布,今因而為定,彌合時 宜。至於玉尺累黍,以廣為長,累既有剩,實復不滿,尋 訪古今,恐不可用。其晉梁尺量,過為短小,以黍實管, 彌復不容,據律調聲,必致高急。且八音克諧,明王盛 範,同律度量,哲后通規。臣等詳校前經,斟量時事,謂 用鐵尺,於理為便。

《十六律論》

案:《續漢書·律曆志》:「元帝遣韋元成問京房於樂府,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