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5 (1700-1725).djvu/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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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請悉更造故事,薦新諸物。禮官議定迺薦,或後時 陳敗,公綽採《月令》諸書,以四時新物及所當薦者配 合為圖。又以歲大中小祠凡六十一禘,祫二祼獻興, 俯玉帛、尊彝、菁茆、醓醢、鐘石歌奏,集為《郊祀總儀》上 之。又言:「古者天地、宗廟、日月、五方、百神之祀,咸有尊 罍、五齊、三酒,分實其中,加明水、明酒,以達陰陽之氣。 今有司徒設尊罍,而酌用一尊,非禮神之意。宜按《周 禮》,實齊酒,取火於日,取水於月,因天地之潔氣。」又言: 「祖宗配郊當正位,今側鄉」之,非所以示尊嚴也。 慶曆三年,以禮官余靖言,定諸祀圭璧,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禮志》,慶曆三年,禮官余 靖言:「祈穀祀感生帝同日,其禮當異,不可皆用四圭 有邸,色尚赤。」乃定祈穀明堂蒼璧尺二寸,感生帝四 圭有邸,朝日、日圭、夕月、月圭皆五寸。從祀神州無玉, 報社稷兩圭有邸,祈不用玉。明年,祀儀成,比通禮多 所更定云。

慶曆四年,太常禮院上《禮書》及《祀儀》。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四年春正月辛卯,太常禮儀 院上新修禮書及慶曆祀儀。」

按《玉海》:「慶曆四年正月辛卯,提舉賈昌朝,編修官孫 祖德、李宥、張方平、呂公綽、曾公亮、王洙、孫瑜、余靖、刁 約上之,為《太常新禮》四十卷,《慶曆祀儀》六十三卷,賜 器帛。」

慶曆八年。冬十一月己亥。作「皇帝欽崇國祀之寶」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 年始置廩犧局種粢盛於籍田舊地以備祭祀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嘉祐中,集賢校理 江休復言:「《六典》,大祀養牲在滌三月,祫享日近,已踰 其期,而牲牢未供。乞依漢、唐置廩犧局。下禮院議,歲 大小祀幾百數,而牲盛之事,儲養無素,宜如休復言。 乃置廩犧局,設牢預養。籍田舊地,種植粢盛,納於神 倉,以待祭祀之用。」

嘉祐 年,定「大祠降御封香,中小祠供太府香,並加 諸祀牲牢。」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凡常祀天地宗廟 皆內降御封香,仍製漆匱,付光祿司農寺,每祠祭命 判寺官緘署禮料送祀所。凡祈告亦內出香,遂為定 制。嘉祐中,裴煜請大祠悉降御封香,中小祠供太府 香,中祠減大祠之半,小祠減中祠之半,東西太乙宮 係大祠,歲太府供香,非時祈請,降御封香,準大祠例。 及「皇地祇、五方帝、百神、文宣、武成從祀神位,牲牢寡 薄。」呂公著亦論「廟牲未備,悉加其數。」

神宗熙寧四年詔以諸寺監祠事隸太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玉海》。熙寧四年冬。詔以 諸寺監祠事。隸太常。以肅奉神之禮。太常簿楊傑集 《太常祠祭總要》。

熙寧十年,禮院別定《祀儀》。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禮志》,熙寧十年,禮院取 慶曆以後奉祀制度,別定祀儀,其一留中,其二付有 司。

元豐元年命詳定郊廟禮儀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元年春正月,命詳定郊廟禮 儀。按《禮志》:知諫院黃履言,郊祀禮樂未合古制,請 命有司考正群祀。詔履與禮官講求以聞。元豐元年, 始命太常寺置局,以樞密直學士陳襄等為詳定官, 太常博士楊完等為檢討官。襄等言:「國朝大率皆循 唐故,至於壇壝、神位、法駕、輿輦、仗衛、儀物,亦兼用歷 代」之制。其間情文訛舛,多戾於古。蓋有規摹苟略,因 仍既久,而重於改作者;有出於一時之儀,而不足以 為法者。請先條奏,候訓敕,以為禮式。

按《玉海》,「元豐元年正月十二日戊午,詔判太常寺樞 密學士陳襄、同知諫院黃履、集賢校理李清臣王存 詳定郊廟奉祀禮文,太常簿楊全、著作佐郎何洵直、 直講孫諤為檢討官。」先是,手詔講求郊廟禮文,令奉 常置局,討論歷代沿革,以考得失,故命襄等。

元豐二年。正月丙子。命陸佃兼詳定郊廟奉祀禮文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元豐三年正月,復命張璪詳定《奉祀禮文》,九月,命編 類以進。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元豐三年正月二 十五日。又命張璪詳定郊廟奉祀禮文。閏九月二十 五日。「中書請令檢討官楊全編類上進。以備乙夜之 覽,副在有司。」從之。

元豐四年,詳定《祀儀》。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四年九月「甲辰,詳定郊廟奉 祀禮儀。」按《禮志》,「神宗詔改定大祀太一,東以春,西 以秋,中以夏,冬增大蜡為四,東西蜡主日配月太廟 月祭朔而中祀、四望、南北蜡,小祀以四立祭司命、戶、 灶、中霤、門厲行,以藏冰、出冰祭司寒,及月薦新。太廟 歲通舊祝凡九十二,惟五享后廟焉。」祀禮修於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