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5 (1700-1725).djvu/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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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不舉,為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親哭之。」

陳註素服不舉,為之變其常禮,示憫惻也。如其親疏之倫,而不為弔服者,以不親往故也。但居外不聽樂,及賻贈之類,仍依親疏之等耳。「親哭之」者,為位於異姓之廟,而素服以哭之也。天子諸侯絕旁親,故知此言「無服」,是不為弔服。

「敬弔臨賻賵」,睦友之道也。

陳註《族人》有喪,君必敬謹其弔臨賻賵之禮者,是皆和睦友愛,族人之道也。

公族之罪,刑於隱,弗弔弗為服,哭於異姓之廟,為忝 祖,遠之也。素服居外不聽樂,私喪之也。骨肉之親,無 絕也。

陳註「刑已當罪,而猶私喪之」者,以骨肉之親,雖陷刑戮,無斷絕之禮也。

《玉藻》

《裘》之裼也,見美也。弔則襲,不盡飾也。君在則裼,盡飾 也。

陳註此言裼襲之異。宜。見美,謂裼衣上雖加他服,猶必開露,以見示裼衣之美。弔喪襲裘,惟小斂後則然。盡飾者,盡其文飾之道以為敬。弔主於哀,故敬不在美。君在則當以盡飾為敬也。

《喪服小記》

諸侯弔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諸侯弔,必皮弁錫 衰。所弔雖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喪服,則君亦不錫 衰。

陳註錫者,治其布,使滑易也。國君自弔其臣,則素弁環絰,錫衰。弔異國臣,則皮弁錫衰也。人君來弔,雖非服免之時,必為之免,以尊重人君故也。《禮》:「既殯而成服」,此言「未喪服」,謂未成服也。

《少儀》

適有喪者曰「比。」童子曰「聽事。」

陳註「其辭云『某願比於將命』」者,喪不主相見,來欲比方於執事之人也。童子未成人,其辭則云「某願聽事於將命」者,謂來聽主人以事見使令也。

適公卿之喪,則曰:「聽役於司徒。」

陳註孟獻子之喪,司徒旅歸四布,則公卿之喪,司徒掌其事也,故云「某願聽役於司徒。」

臣致襚於君,則曰「致廢衣於賈人。」敵者曰襚。親者,兄 弟不以襚進。

陳註以衣送死者,謂之襚。稱「廢衣」者,不敢必用之以斂,將廢棄之也。賈人識物價貴賤,而主君之衣物者也。敵者則直以襚言矣。凡致襚,若非親者,則須擯者傳辭,將進以為禮。若親者兄弟之類,但直將進而陳之,不須執以將命,故云「不以襚進」也。《士喪禮》:大功以上,同財之親襚不將命,即陳於房中。小功以下及同姓等皆將命。

臣為君喪,納貨貝於君,則曰:「納甸於有司,賵馬入廟 門。」賻馬與其幣,大白,兵車,不入廟門。

陳註納,入也。甸,田也。臣受君之田邑,此納者,田野所出,故云「納甸」也。賵馬以送死者,故可入廟門。賻馬與幣,所以助主人喪事之用,故不入廟門。大白之旗與兵車,雖並為送喪之用,以其本戰伐之具,故亦不可入於廟門。此謂國君之喪,鄰國有以此為賵者,亦或本國自有之也。

賻者既致命,坐委之,擯者舉之,主人無親受也。

陳註「來賻」者既致其主之命,即跪而委置其物於地,擯者乃舉而取之,主人不親受,異於吉事也。

尊長於己踰等,喪俟事,不犆弔。犆音特

陳註於尊者之喪,則待主人哭之時而往,不非時特弔。

《雜記》

大夫之哭大夫,弁絰。大夫與殯,亦弁絰。

陳註大夫之喪,既成服,而大夫往弔,則身著錫衰,首加弁絰。弁絰者,如爵弁而素,加以環絰也。若與其殯事,是未成服之時也。首亦弁絰,但不錫衰耳。不錫衰,則皮弁服也。

諸侯相襚,以後路與冕服,先路與褒衣,不以襚。

陳註《後路》,貳車也。貳車在後,故曰「後路。」冕服,上冕之後,次冕也。上公以鷩冕為次,侯伯以毳冕為次,子男以絺冕為次。先路,正路也。褒衣者,始命為諸侯之衣,及朝覲時天子所加賜之衣也。相襚,不可用己之正。車服者,以彼不用之以為正也。

「君若載而后弔之」,則主人東面而拜,門右,北面而踊, 出,待反而后奠。

陳註此謂君來弔臣之喪,而柩已朝廟畢,載在柩車。君既弔,位在車之東,則主人在車西,東面而拜。門右,祖廟門之西偏也。自內出,則右在西。孝子既拜,君從位而立,故於門內西偏,北面而哭踊為禮也。踊畢,先出門以待拜送,不敢必君之久留也。君命之反還喪所,即設奠以告死者,使知君之來弔也。

弔者即位於門西,東面,其介在其東南,北面西上,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