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9 (1700-1725).djv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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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夏秋,茶由盡絕,民間缺用。以此考之,茶由數少 課輕,便於民用而不敷;茶引課重數多,止於商旅興 販,年終尚有停閑未賣者。每歲合印茶「由,以十分為 率,量添二分,計二百六十一萬七千五十八斤。筭依 引目內官鈔每斤收鈔一錢三分八釐八毫八絲,計 增鈔七千二百六十九錠七兩,比驗減去引目二萬 九千七十六張,庶幾引不停閑,茶無私積。」中書戶部 定擬:「江西茶鹽司歲辦公據十萬道,引一百萬,計鈔 二十八萬九千二百餘錠。茶引便於商販,而山場小 民全憑茶由為照。歲辦茶由一千三百八萬五千二 百八十九斤,每斤一錢一分一釐一毫二絲,計鈔五 千八百一十六錠七兩四錢一分。減引二萬三千二 百六十四張。茶引一張,造茶九十斤,納官,該十二兩 五錢。如於茶由量添二分,計二百六十一萬七千五 十八斤,每斤添收鈔一錢三分八釐八毫八絲,計鈔 七千二百六十九錠七兩,積出餘零鈔數,官課無虧, 而便於民用。合准本省所擬,具呈中書省,移咨行省, 如所擬行之。」

至正二年令江西行省委官講究李宏所擬隨時派散據引便益行之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正二年李宏 陳言內一節言江州茶司據引不便事云:「榷茶之制, 古所未有,自唐以來,其法始備。國朝既於江州設立 榷茶都轉運司,仍於各路出茶之地設立提舉司七 處,專任散據賣引,規辦國課,莫敢誰何。每至十二月 初,差人勾集各處提舉司官吏關領,次年據引及其 到」司,旬月之間,司官不能偕聚,吏貼需求,各滿所欲, 方能給付據引。此時春月已過,及還本司,方欲點對 給散。又有分司官吏到各處驗戶散據賣引,每引十 張,除正納官課一百二十五兩外,又取要中統鈔二 十五兩,名為「搭頭事例錢」,以為分司官吏饋贐之資。 提舉司雖以榷茶為名,其實不能專散,「據賣引之任, 不過為運司官吏營辦資財而已。上行下效,勢所必 然。提舉司既見分司官吏所為若是,亦復倣效遷延, 及茶戶得據還家,已及五六月矣。中間又存留茶引 二三千本,以茶戶消乏為名,轉賣與新興之戶,每據 又多取中統鈔二十五兩,上下分派,各為己私。不知 此等之錢自何而出,其為茶戶之苦,有不可言。至如 得據在手,碾磨方興,吏卒踵門,催併初限,不知茶未 發賣,何從得錢。間有充裕之家,必須別行措辦,其力 薄者,例被拘監,無非典鬻家私,以應官限。及終限,不 能足備,上司緊併,重複勾追,非法苦楚。此皆由運司 給引之遲,分司苛取之過,茶戶本圖求利,反受其害, 日見消乏逃亡,情實堪憫。今若申明舊制,每歲正月, 須要運司盡將據引給付提舉司,隨時派散,無得停 留在庫,多收分例,妨誤造茶時月。如有過期,別行定 罪。仍不許運司似前分司自行散賣。據引違者,從肅 政廉訪司依例糾治。如此,庶茶司少革貪黷之風,茶 戶免損乏之害。」中書省以其言送戶部定擬,「復移咨 江西行省,委官與茶運司講究,如果便益,如所言行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