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9 (1700-1725).djv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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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中書省臣請「江南茶課,仍如 舊制。」從之。

按《元史武宗本紀》,大德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 於上都。十一月丁丑,中書省臣言,前為江南大水,以 茶鹽課折收米賑饑民。今商人輸米中鹽,以致米價 騰湧,百姓雖獲小利,終為無益。臣等議,茶鹽之課當 如舊。」從之。

武宗至大元年以龍興瑞州茶課入徽政院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大元年。以龍 興瑞州為皇太后湯沐邑。其課入徽政院。」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茶課增額至一十七萬錠有奇 按《元史仁宗本紀》。四年三月庚寅。即皇帝位於大明 殿 按《食貨志》。四年。增額至一十七萬一千一百三 十一錠。

仁宗皇慶元年遣官整治茶法

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二月庚寅,遣官同江西 江浙省整治茶鹽法。」

皇慶二年,置榷茶所局官,更定「江南茶法。」

按《元史仁宗本紀》。「二年秋七月甲午,置榷茶批驗所 并茶由局官。」 按《食貨志》:「皇慶二年更定江南茶法, 又增至一十九萬二千八百六十六錠。」

延祐元年又改設榷茶所局官更定江南茶法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延祐元年,改設 批驗茶由局官。

按:《續文獻通考》:皇慶三年是年正月改元延祐更定《江南茶法》, 又增至三十九萬二千八百七十六錠。

延祐五年,增江西、江南茶稅。

按《元史仁宗本紀》,「五年十一月癸未,敕江西茶運司, 歲課以二十五萬錠為額。」 按《食貨志》:「五年用江西 茶副法忽魯丁言,立減引添課之法,每引增稅為一 十二兩五錢,通辦鈔二十五萬錠。」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十一月,增江南茶稅。初,世祖時 置榷茶都轉運於江州,總江南及兩淮茶稅,尋改江 南。其稅自二萬四千錠以漸增至一十九萬二千八 百錠。至是,又因江西茶副怯忽魯丁言,立減引增課 之法,敕以二十五萬錠為額,復增至二十八萬九千 餘錠。郡縣所輸,竭山谷之產不能充其半,餘皆鑿空」 取之,民間歲以為常。時轉運使得以專制,有司凡五 品以下官皆杖決,州縣莫敢誰何。江南僉事鄧文原 請罷其司,俾郡縣領之,不報。

延祐六年秋七月丁卯,詔「諭江西官吏豪民毋阻撓 茶課。」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七年,茶稅遂增至二十八萬九千二百一十一 錠。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英宗至治二年鄧文原請罷榷茶轉運司不報

按《元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鄧文原傳》:「文原至治二 年召為集賢直學士。地震,詔議弭災之道,文原請決 滯囚,置倉廩河北,儲羨粟以賑饑,復申前議,請罷榷 茶轉運司,不報。」

文宗天曆二年罷茶稅榷司定私茶夾帶及偽造茶引之律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八月乙未,焚四川偽造 鹽茶引。」 按《食貨志》茶稅,天曆二年始罷榷司而歸 諸州縣,其歲征之數,蓋與延祐同。至順之後,無籍可 攷。他如范殿帥茶,西番大葉茶,建寧胯茶,亦無從知 其始末,故皆不著。

按《續文獻通考》:「凡客旅納課買引,隨處驗引,發賣畢 三日內不赴所在官司批納引目者,杖六十。因而轉 用,或改抹字號,或增添夾帶斤重,及引不隨茶者,並 同私茶法。但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沒官,一半付告 人充賞,應捕人同。若茶園磨戶犯者,及運船茶主知 情夾帶同罪。有司禁治不嚴,致有私茶生發,罪及官」 吏。茶過批驗去處,不批驗者,杖七十。其偽造《茶引》者, 家產付告人充賞。

順帝元統元年十一月辛亥江西湖廣江浙河南復立榷茶運司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二年中書戶部議准江西湖廣行省所擬添印茶由事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元二年,江西 湖廣兩行省具以茶運司同知萬家閭所言添印茶 由事,咨呈中書省,云:「本司歲辦額課二十八萬九千 二百餘錠,除門攤批驗鈔外,數內茶引一百萬張,每 引十二兩五錢,共為鈔二十五萬錠。末茶自有官印 笥袋關防。其零斤草茶由帖每年即造一千三百八 萬五千二百八十九斤,該鈔二萬九千八十餘錠。《茶 引》一張,照茶九十斤,客商興販。其小民買食,及江南 產茶去處,零斤採賣,皆須《由帖》為照,春首發賣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