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9 (1700-1725).djvu/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白賡言,榷成都茶於京兆、鞏昌,置局發賣,私自採賣 者,其罪與私鹽法同。」

至元六年。秋七月癸酉。立西蜀四川監榷茶場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六年。始立西蜀 四川監榷茶場使司掌之。

至元八年,免四川茶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八年九月癸未,詔以四川民力困 弊,免茶鹽等課稅。仍敕有司,自今有言茶鹽之利者, 以違制論。」

至元十二年,榷江西茶,以「宋會子準《中統》鈔。」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年既平宋, 復用左丞呂文煥言,榷江西茶,以宋會五十貫準中 統鈔一貫。」

至元十三年,定長短引計茶收鈔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定長引 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長引每引計茶一百二十斤, 收鈔五錢四分二釐八毫;短引計茶九十斤,收鈔四 錢二分八毫。是歲徵一千二百餘錠。」

至元十四年,置江淮榷茶司,取長短引茶鈔三分之 半。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四年春正月,置江淮榷茶都轉 運使司。」 按《食貨志》。「十四年取三分之半。增至二千 三百餘錠。」

至元十五年。收長短引茶鈔。增至六千六百餘錠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至元十六年夏四月己卯,立江西榷茶運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七年。置榷茶都轉運司。定短引收鈔之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七年。置榷茶 都轉運司於江州。總江淮荊湖福廣之稅。而遂除長 引。專用短引。每引收鈔二兩四錢五分。草茶每引收 鈔二兩二錢四分。

至元十八年,茶鈔增額至二萬四千錠。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至元十九年,遣官措置茶法及理筭茶司出納之數, 又置局令客買引賣茶。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二月辛卯,詔以姚文龍為 江西道宣慰使,兼措置茶法。五月己巳,遣浙西道宣 慰司同知劉宣等理筭各鹽運司及財賦府茶場都 轉運司出納之數。」 按《食貨志》:「十九年,以江南茶課 官為置局,令客買引通行貨賣,歲終增二萬錠。」 至元二十一年,「革各處食鹽課程,抑配於民,而增正 課以充」其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轉運 使言各處食茶課程,抑配於民,非便。於是革之,而以 其所革之數,於正課每引增一兩五分,通為三兩五 錢。」

至元二十三年,以「李起南言,增江南茶引價」,因令為 江西榷茶使。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三月丙子,以榷茶提舉 李起南為江西榷茶轉運使。起南嘗言,「江南茶每引 價三貫六百文,今宜增每引五貫。」事下中書議,因令 起南為運使,置達魯花赤處其上。 按《食貨志》:二十 三年又以李起南言,增為五貫,是年徵四萬錠。 至元二十四年九月壬子,禁阻撓江南茶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二月丙寅,改江西茶運司為「都轉運 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二十五年。改立 江西等處都轉運司。

至元二十六年。增茶引稅。禁都轉運司沮辦茶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六年八月。詔兩淮都轉運使 司。及江西榷茶。都轉運司。毋得沮辦課 按《食貨志》。 二十六年。丞相桑哥增引稅為一十貫。

至元二十七年,復立「南康興國」榷茶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至元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十年又改江 南茶法,凡管茶提舉司一十六所,罷其課少者五所, 併入附近提舉司。每茶商貨茶,必令齎引,無引者與 私茶同。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給賣零茶者。初每由茶 九斤,收鈔一兩,至是,自三斤至三十斤分為十等,隨 處批引局同,每引收鈔一錢。」

成宗元貞元年罷江南茶稅復以朝議增課三千錠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二月壬午罷江南茶稅以其數三千錠添入江西榷茶都轉運司歲額 按

《食貨志》:元年,有獻利者言:「舊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 又稅之,其在江南賣者,亦宜更稅如江北之制。」於是 朝議復增江南課三千錠而弗稅,是年凡征八萬三 百錠。

大德八年三月庚辰罷廬州路榷茶提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