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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9 (1700-1725).djv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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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貞元二年七月庚申,初設鹽鈔香 茶文引印造庫使副。」

世宗大定十二年定榷場茶罪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大定十二 年十二月,定榷場香茶罪犯法。

大定十六年十二月庚寅,始定香、茶罪賞格。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茶自宋人歲供 之外,皆貿易於宋界之榷場。世宗大定十六年,以多 私販。乃更定香茶罪賞格。」

章宗承安三年命設官製茶禁止茶山護邏執誣小民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承安三年八月, 以為費國用而資敵,遂命設官製之。以尚書省令史 承德郎劉成往河南視官造者,以不親嘗其味,但採 民言謂為溫桑,實非茶也。還即白上,上以為不幹,杖 七十,罷之。」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左諫議大夫賈鉉上書論山東 採茶事,大概謂茶樹隨山皆有,一切護邏,已奪民利, 因而以揀茶樹執誣小民,嚇取貨賂,宜嚴禁止,仍令 按察司約束。上從之。」

承安四年,置坊造新茶,定賣私茶罪。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三月,於淄、 密、寧海、蔡州各置一坊,造新茶,依南方例,每斤為袋, 直六百文。以商旅卒未販運,命山東河北四路轉運 司以各路戶口均其袋數,付各司縣鬻之,買引者納 錢及折物,各從其便。五月,以山東人戶造賣私茶,侵 侔榷貨,遂定比煎私礬例罪,徒二年。」

泰和元年二月壬辰去造土茶律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四年,詔減新茶價,每袋三百文。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泰和四年,「上謂 宰臣曰:朕嘗新茶,味雖不嘉,亦豈不可食也。比令近 侍察之,乃知山東河北四路悉樁配於人,既曰強民, 宜抵以罪。此舉未知運司與縣官孰為之,所屬按察 司亦當坐罪也。其閱實以聞。自今其令每袋價減三 百文,至來年四月不售,雖腐敗無傷也。」

泰和五年,罷造茶坊。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春罷造茶 之坊。三月上諭省臣曰:「今雖不造茶。其勿伐其樹。其 地則恣民耕樵。」

泰和六年補「茶樹」,定茶禁。

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十一月庚子,初定茶禁。 按 《食貨志》:六年,河南茶樹槁者,命補植之。十一月,尚書 省奏,「茶飲食之餘,非必用之物。比歲上下競啜,農民 尤甚,市井茶肆相屬,商旅多以絲絹易茶,歲費不下 百萬,是以有用之物而易無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 財彌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許食茶,仍不得賣 及「饋獻不應留者,以斤兩立罪賞。」

泰和七年春正月己亥,有司奏「更定茶禁。」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七年更定食茶 制。」

泰和八年,命以鹽易茶。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七月,「言事 者以茶乃宋土草芽,而易中國絲綿錦絹有益之物, 不可也。國家之鹽貨出於鹵水,歲取不竭,可令易茶。 省臣以為所易不廣,遂奏令兼以雜物博易。」

宣宗元光二年三月辛酉禁茶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元光二年三月, 省臣以國蹙財竭奏曰:「金幣錢穀,世不可一日闕者 也。茶本出於宋地,非飲食之急,而自昔商賈以金帛 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間嘗禁止之,後以宋人求和乃 罷。兵興以來復舉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邊民又窺 利,越境私易,恐因泄軍情,或盜賊入境。今河南陝西 凡五十餘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直銀二兩,是一 歲之中妄費民銀三十餘萬也,奈何以吾有用之貨 而資敵乎!」乃制親王、公主及見任五品以上官素蓄 者存之,禁不得賣饋,餘人並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 賞寶泉一萬貫。

世祖中統二年聽民納緡錢以茶自市於羌蜀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中統二年, 官賣蜀茶,增價鬻於羌,人以為患。張庭瑞更變引法, 使每引納二緡而付文券與民,聽其自市於羌蜀便 之。」

至元元年以四川茶課充軍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夏四月辛酉,以四川茶 鹽商酒竹課充軍糧。」

至元五年,始榷成都茶,置局發賣。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榷茶始於唐德 宗,至宋遂為國,賦額與鹽等矣。元之茶課,由約而博, 大率因宋之舊而為之制焉。世祖至元五年,用運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