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9 (1700-1725).djv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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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炎三年,置行在都茶場,罷合同場十有八,惟洪、江、 興國、潭、建各置場一,監官一,罷食茶小引、捕私茶法, 視捕私鹽

按《文獻通考》三年九月旨別印小引,每引五貫文,許 販茶六十斤,比附短引增添斤重,暗虧引錢,損害茶 法住罷。淳熙二年復置。 又按《通考》三年捕私茶賞 罰依鹽事指揮,祖宗應犯榷貨並不根究來歷,止以 見在坐,《嘉祐著令》。今戶部言不係出產州軍捕獲私 販茶鹽,可以不究來歷,其出產州軍私販者,並係亭 竈「園戶為之,一概不究,無以杜私販之弊。」詔自茶鹽 外,其餘榷貨,並不根究來歷。他日,都省又言:「應犯私 茶鹽,不得信憑供指,妄有追呼。」詔從之。

建炎四年秋七月,罷提領措置茶鹽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建炎 年,罷建寧歲貢臘茶。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建寧臘茶,北苑 為第一,其最佳者曰社前,次曰火前,又曰雨前,所以 供玉食,備賜予。太平興國始置。大觀以後,製愈精,數 愈多,胯式屢變而品不一,歲貢片茶二十一萬六千 斤。建炎以來,葉濃、楊勍等相因為亂,園丁亡散,遂罷 之。」

紹興元年十二月辛巳復置廣西提舉茶鹽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年秋七月壬戌,復置湖北提舉茶鹽司。九月 庚辰,命福建提舉茶鹽官兼領市舶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四年夏四月甲午,罷廣西提舉茶鹽司。秋七月 丙寅,罷建州臘茶綱。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五年,措置諸路茶鹽司,減福建貢茶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乙丑,罷淮南茶鹽提 刑司,置提點兩路公事官一員,兼領刑獄、茶鹽、漕運、 市易事。閏二月丙辰,併諸路提舉常平入茶鹽司。六 月戊午,減福建貢茶歲額之半。」

紹興 年,李迨請合買馬、榷茶為一司,從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李迨傳》:「迨紹興五年除 兩浙路轉運使,尋為四川都轉運使,兼提舉成都等 路茶事,并提舉陝西等路買馬。自熙、豐以來,始即熙、 秦、戎、黎等州置場買馬,而川茶通於永興四路,故成 都府、秦州皆有榷茶司。至是關陝既失,迨請合為一 司,名都大提舉茶馬司,以省冗費,從之。」

紹興七年。置轉運兼提舉茶鹽事。復置茶馬監牧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七年夏四月「庚申。罷淮南提點司。 東西兩路各置轉運兼提點刑獄。提舉茶鹽常平事。」 十二月庚辰。復置都大提舉四川茶馬監牧官。 紹興九年五月乙未。復置淮東提舉茶鹽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二年,興榷場,凡建茶盡榷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二年冬十月丁亥,置福建路提 舉茶司事。 按《食貨志》:「紹興二年,蠲未起大龍鳳茶 一千七百二十八斤,五年復減大龍鳳及京鋌之半。 十二年興榷場,遂取臘茶為榷場本,凡胯截片鋌,不 以高下多少,官盡榷之。申嚴私販入海之禁。議者請 鬻建茶於臨安,移茶司事於建州買發。」

按:《文獻通考》:建茶,「建炎二年葉濃之亂,園丁散亡,遂 罷歲貢。紹興四年,明堂始命市五萬斤為大禮賞。十 二年,興榷場,取蠟場為榷場本,禁私販,官盡榷之,上 供之餘許通商,官收息三倍上供。龍鳳及京鋌茶,歲 額視承平纔半。」蓋高宗以錫賚既少,愳傷民力,故裁 損其數云。

紹興十三年,以失陷引錢建茶,復令通商。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以失陷 引錢,復令通商,自是止供龍鳳京鋌茶料,凡製作之 費,篚笥之式,令漕司專之。」

紹興十四年,收茶引錢,增趙開初一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紹興復提舉 官,又旋增引錢,至十四年,每引收十二道,三百文,視 趙開之初又增一倍矣。」

紹興十五年八月己亥,改諸路提舉茶鹽官為「提舉 常平茶鹽公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七年,都大茶馬韓球取「加饒」為額茶。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七年,都大茶 馬韓球盡取園戶加饒之茶為額。茶司歲收二百萬。 而買馬之數不加多。」

紹興十八年三月戊寅,蠲茶、鉛本錢之半。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一年,秦檜進《茶鹽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秦檜 等始進茶鹽法。先是臣僚或因事建明,朝廷亦因時 損益,至是審訂成書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