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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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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時始也。唐制:天下都督天下縣學,校有生徒,各因其州縣之等第而定其數,每歲舉其成者送之尚書省。《史志》所謂「由學校者曰生徒」 是已。我朝於府、州縣各立學,府學廩膳生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其增廣生則不拘額數。夫聖人之於人,非不欲人人教而養之也,顧勢有所不能盡也。於是擇其尤者而篤厚之,非謂一郡一邑之人而止于此也。地有小大,人有眾寡,養之者雖各有數,而教之者則無其限焉。教之養之,至于大成而後貢之,而又有科目拔於常貢之外。雖然,承平日久,人才日多,人才所當養者又不可拘拘於故常也。且如今松江之華亭,江右之臨川,人民里數多至七百,而漢中「之平利,廣右之恭城止於一二里,其生徒之數乃無異焉。請如唐制,因其郡邑人民多少之數而定為養士之額。」

陽城為國子司業,引諸生告之曰:「凡學者所以學,為 忠與孝也。諸生有久不省親者乎?」明日,辭城還養者 二十軰。有三年不歸侍者,斥之。

臣按:陽城為此言以告諸生,則是唐無歸省之令,我朝《學規》每三年一次歸省,載在令甲,一日不容過,則是我祖宗以孝為訓,前代所不及也。竊觀自古學制,其規範皆出自有司看詳處置,惟我朝《學規》出自聖祖所定,凡師友之義分與所當為及不當為,一切禁令無不委曲詳盡。聖祖之心真如日月之照臨無處「不到;雨露之霑霈,無一或遺」 者也。

宋仁宗慶曆中,范仲淹等建議,請興學校,本行實,乃 詔州縣立學。時胡瑗教學於蘇、湖,是時方尚詞賦,獨 湖學以經義時務,有經義齋、治事齋、經義齋,擇通經、 有器局者居之。治事齋各治一事,又兼一事,如邊防、 水利之類。故天下謂湖學多秀彥,其出而筮仕,往往 取高第,及為政多適於世用,由講習有素也。至是,詔 州縣皆立學。於是建太學於京師,而有司請下湖州 取瑗法,以為《太學法》,著為令。

臣按:三代以後,文治首稱宋朝,然其立學乃在四世之後,自其開國至是幾八十年矣。我聖祖以歲戊申開國,明年即詔天下府、州縣立學,其太學之立乃在未登極之前三年歲乙巳也。方其初立學也,惟許存仁為博士以專學事,四年陞學為四品,始設祭酒即拜存仁為之。存仁,元儒許謙之孫,謙承考亭正學而存仁承上命以為教,一宗朱氏之學。學者非《六經》《四書》不讀,非濂、洛、關、閩之學不講,所謂全體大用之學者也。所謂「治事」 者,固已在乎經義之中。一時學校之士,無不明經者。經明以之治事,凡所謂水利邊防等事,皆自此而推之也。宋人乃分之為二,則是以體用為二事,而非聖賢之學矣。

神宗熙寧八年,詔「諸州學官先赴學士院試《大義》五 道,取優通者選差。」

元豐元年,詔「諸路州學官共五十三員。」

馬端臨曰:「元豐中大興學校,而天下之有教授者只五十三員,蓋重師儒之官,不肯輕授濫設故也。其所用者既是有出身人,然又必試中而後授,則與入館閣、翰苑者同科,其遴選至矣。」

臣按:《禮》曰「師嚴然後道尊,道尊然後民知敬學。」 祖宗以來最重教官之選,往往取之耆儒宿學,其後科目興,乃取之乙榜舉人,其有優異者不次擢居顯要,故居是官者人人自奮,既皆以道自重,而一時公卿、大臣、藩臬守令亦皆重之,人既樂為之,莫不謹身飭行以示教,嚴立規範以為教,善人多而風俗美,朝廷得人之用,皆由師道之立也。近世師儒之職日輕,公卿藩臬略不加之以禮,而乙科舉人多不屑就,乃取歲貢之士為之,徒取充位而已,所謂教法者蕩然矣。臣竊以為國家要務,莫急于儲賢,儲賢必先於教養,所以代君以施於教養者,師儒之職也,其任若輕而實重,自今宜如宋人慎重其選。假如一府并其屬共有十學,該設教官三十五員,不分教訓職名,一郡所選教官,苟足以分攝各學,不必備員,朝廷既遴選其人,不肯輕授,人得之以為難,自然貴重。官既不多,所以供億者稍足,而彼亦不厭,其祿薄矣。仍敕有司申明憲綱,以禮待之,坐以聽講不行跪禮,違者坐以風憲失職之罪。如此則教官得人。教官得人。則生徒充業。而國家有得人之效。所以成世務。壽國脈。此其基也。

元豐二年,頒《學令》,「太學置八十齋,齋容三十人。外舍 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總二千四百。 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 生。封彌、謄錄如貢舉法。而上舍試則學官不與考較。 公試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參以所書行藝與籍者, 升內舍;內舍試入優、平二等,參以行義,升上舍;上舍」 分三等,俱優為上,一優一平為中,俱平若一優一否 為下。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