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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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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因講程氏《四箴》及范浚《心箴》,默有所契,乃箴為之 註,以示講臣。」又謂:「人心之德,匪敬弗聚,匪一弗純。」御 製《敬一箴》,以發心學之要。已而敕下禮部,頒《敬一箴》 及《五箴》註於天下學校,使郡縣官師弟子咸服習之。 嘉靖十年,廣歲貢額,許增廣附學及二等十名前者 起送。又嚴禁學霸。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照宣德、正統、天順年間事例,今 歲各學廩膳生員,果係學行出群,年三十以上者,府 學許貢三人,州學許貢二人,縣衛學各貢一人,以後 仍照該貢年限敷目起送。如廩膳內無人,許於增廣 附學內考取,求真才,以應明詔。如有名實不稱,及夤 緣干進情弊,聽撫按糾舉。」又奏准:提學官考選應 貢者,於歲考之時,即行詳定。如廩膳考居一等之內, 不拘名次,查取食糧年深者一人。如無人材去處,一 等無人,方許於二等內十名以前照例起送,不必下 及增附。又題准:生員內有刁潑無恥之徒,號稱學 霸,恣意非為,及被提學考校,或訪察黜退,妄行訕毀, 赴京奏擾者,奏詞立案不行,仍行巡按御史拏問。 嘉靖十一年、令歲貢考不中者、考官議處。又令給賞 武學官生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歲貢到部考試,不中五名以上 者,提學官降一級。三名以上者,提學并帶考。御史從 兩京都察院,按察司官從巡按御史各提問。其考試 不中生員,不許容留在京,聽候下次覆考。」又奏准 每年季考武學官生,果有藝業精熟者,動支草場租 銀并缺官柴薪,各差餘銀兩買辦紙劄弓矢,量為給 賞。年終將給賞過人員姓名、動支過銀兩數目,造冊 奏繳,并送本部查考。凡六年會舉,本部會同外守 備下學,照武舉考試,取中官生職名,具本題奏。其取 中幼官,就於各衛所把總掌印軍政員缺銓補。武生 留學作養,候襲職照前補用。又奏准承天府學廩 膳增廣生員六十名。其鍾祥縣學生員,亦照例通隸 府學。

嘉靖十二年題准,武職兒男并幼官,俱送學肄業。 按:「《明會典》十二年題准,各都司衛所武職應襲兒男, 并幼官二十五歲以下,十五歲以上,俱照例考送各 該府衛州縣儒學肄業。每間月府州正官會同該衛 掌印官,考驗弓馬策略,分等附簿。年終,各該提學守 巡等官,再加考試,通查優劣,量行賞罰。在京者,兵部 委」司屬官考送京衛武學,聽兵部堂上官會同提督 營務。侯伯官每兩月考校一次,候年終具奏賞罰。 嘉靖十三年定,有司起送,止許正貢陪貢各一人。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提學官一遵祖宗舊規,以食 糧年深充貢。有司起送,止許正貢一人,陪貢一人。提 學官考定一人,起送赴部,不必加添四人五」人送考。 其考貢不中,願告衣巾終身者聽。提學道照例行。 又令應貢到京,願告冠帶榮身者聽。禮部照例行。 嘉靖十四年,令嚴考歲貢生員,增設廣寧衛學。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各處歲貢生員,照例將食糧年 深者,嚴加考試。如果不堪充貢,照例罷黜。將以次者 考充。務要通曉文理,方許起送。

按《大政紀》:「嘉靖十四年七月,增設廣寧衛儒學,巡按 山東御史王時平奏設廣寧右屯衛儒學,從之。」 嘉靖十五年,題准:貢生復試不中者,給衣巾終身。廩 生願侍養者聽,願告退者,給冠帶。又奏准:勳戚教授 按月課試,九年到部行查。

按《明會典》十五年題准:歲貢生員復試不中,例該充 吏者,給賜衣巾終身。又詔:各處學校廩膳生員,有親 老無人侍養,願告侍親者,聽親終復學。其累科不第, 年五十以上,願告退閒者,給與冠帶榮身,仍免本身 雜泛差徭。又吏部奏准:公、侯、駙馬、伯家教書、訓導, 按月各將功課照例赴監考校,九年到部行查。時祭 酒呂柟奏,「公、侯伯子孫已未襲爵及未管事官,舊規 每日在監後,偶從寬簡,定以三八日期。近年到監止 二三人,餘多不至。蓋此輩惟耽驕惰,不修禮讓,一旦 管事,豈知練撫軍士。乞敕該部轉行各爵,戒飭子孫, 使之敬業樂學,永保祿位。有違例久曠者,許臣等指 名參劾。」禮部覆奏行之。

嘉靖十六年題准、大同宣大儒學、俱命本處官代理。 又文字不許怪誕

按《明會典》十六年題准:「大同所屬府州縣衛所儒學 生員,俱令冀北道分巡官代理,宣大俱令巡按御中 代管。」又令:「士子文字敢有肆為怪誕不遵舊式者, 提學官即行革退。」

嘉靖十七年,題准承天府學貢額,以「光哲堂」處琉球 來學者。兵科趙士賢請勳爵入學,選友伴。毀天下書 院。

按:《明會典》十七年題准承天府學每二年貢三名,單 年二名,雙年一名。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琉球遣梁炫等四人至二十 三年歸國。隨又遣蔡朝用等五人至,令在南雍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