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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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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賢之道,竭忠教訓,以導愚蒙。勤考其課,撫善懲惡, 毋致懈惰。一、提調正官,務在常加考較。其有敦厚勤 敏,撫以進學;懈怠不律,愚頑狡詐,以罪斥去。使在學 者皆為良善,斯為稱職矣。一、在野賢人君子,果能練 達治體,敷陳王道,有關政治得失、軍民利病者,許赴 所在有司告給文引,親齎赴京面奏。如果可采,即便 施行,不許坐家實封入遞。」一、民間凡有冤抑,干於自 己,及官吏賣富差貧,重科厚斂,巧取民財等事,許受 害之人將實情自下而上陳告,毋得越訴。非干己事 者不許。及假以建言為由,坐家實封者,前件如已依 法陳告,當該府州縣布政司按察司不為受理,聽斷 不公,仍前冤枉者,然後許赴京申訴。一、江西、兩浙、江 東人民多有不干己事,代人陳告者,今後如有此等 之人,治以重罪。若果鄰近親戚全家被人殘害,無人 申訴者,方許。一、各處斷發充軍及安置人數,不許進 言。其所管衛所官員毋得容許。一、若「《十惡》之事有干 朝政,實蹟可驗者,許諸人密切赴京面奏。一、前件事 理,仰一一講解遵守,如有不遵,並以違制論。」

按《大政紀》:「洪武十五年十月丙子,命禮部頒劉向《說 苑新序》於天下學校,令生員講讀。」

洪武十六年,定歲貢額數、并立期限及考試之規。又 慮「武臣子弟頑梗」,仍命曹國公文忠領監事,監生以 三等定高下。

按《明會典》十六年,奏准天下府州縣學,自明年為始, 歲貢生員各一人。又奏准天下歲貢生員,俱限正月 至京。定歲貢生員至京,從翰林院試經義《四書》義各 一道,判語一條,中式者入國子監,不中者罰充吏。又 詔民間立社學,有司不得干預,其經斷有過之人,不 許為師。

按《續文獻通考》:「上慮武臣子弟頑梗繩愆,廳不能朴 罰,仍命曹國公李文忠兼領監事以蒞之。」

按《春明夢餘錄》:「十六年,定監生三等高下,凡通《四書》 未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堂一年半之上,文理條 暢者升修道誠心堂一年半之上,經史兼通、文理俱 優者升率性堂。升率性者方許積分。積分之法:孟月 試本經義,仲月試論及內科詔誥表一章,季月試史 策及判語二。每試文理俱優與一分,理優文省者與 半分,文理紕繆者無分。歲內積至八分者為及格與 出身,不及分者仍坐堂肄業。有輪差于內外諸司,俾 其習于政事,半年回學,晝則趣事於各司,夕則歸宿 於齋舍,優游之以歲月,琢磨之以義理,約束之以規 法廩食。學校則俾其習經史歷事,各司則俾其習《政 法》,遇大比許其就試。其為教法,可為」本末兼舉矣。「積 分之法,始于宋,備于元。」按:元延祐初,齊履謙在國學 行積分之法,每季考其學行,以次遞升,升上齋,踰再 歲始為私試,詞理俱優者為一分,詞平理優者為半 分,歲終積至八分為高第,禮部集賢歲選六人以貢。 此即宋人積分之法,而節目稍有不同。至明一依其 制。

《洪武》十七年,命立「遼東學校」,頒樂器於天下。

按《明寶訓》:「洪武十七年十一月庚午,太祖謂禮部臣 曰:『近命遼東立學校,或言邊境不必建學。夫聖人之 教猶天也,天有風雨霜露,無所不施;聖人之教亦無 往不行。昔箕子居朝鮮,施八條之約,故男遵禮義,女 尚貞信。管寧居遼東,講《詩》《書》,陳俎豆,飾威儀,明禮讓, 而民化其德。曾謂邊境之民不可以教乎?夫越與魯』」 相去甚遠,使越人而居魯,久則必魯矣。魯人而居越, 久則必越矣。非人性有魯越之異,風俗所移然也。況 武臣子弟久居邊境,鮮聞禮教,亦恐漸移其性。今使 之誦《詩》《書》,習禮讓,非但可以造就其才,他日亦可資 用。

按《大政紀》:「洪武十七年六月,命禮部製大成樂器,以 頒天下儒學。」

洪武十八年、令雲南選貢、不拘常例。又定貢不如期、 及貢舉失人之罪。復諭武臣子弟讀書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雲南所屬學校生員有成材者, 不拘常例,從便選貢。又令:貢不如期者,以違制論,歲 貢不中式者,遣復學肄業,提調官吏論以貢舉非其 人律,教官訓導罰俸一年。」

按《續文獻通考》:「上諭武臣從朕定天下,以功世祿。其 子弟長于富貴,又以父兄早歿,鮮知問學,宜令讀書, 知古今,識道理,俟有成立,然後命官,庶幾得其實用 也。昔霍光功非不高,身死未久,而子孫橫肆,卒致夷 滅者,不學故也。郭子儀中興唐室,功蓋天下,位極人 臣,而心常謙退,保全令名,而福及後嗣者,識道理也。」 今武臣子弟,但知習武事,特患在不學耳。

洪武十九年,頒《大誥》。

按《大政紀》:「洪武十九年正月戊午,以御製《大誥》,頒賜 國子監生及天下府、州、縣學生。」

洪武二十年令民間子弟讀「《大誥》律令。」選學官分教 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