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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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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嘉定二年,臣僚上言,試法設科,本以六場引試,後 始增經義一場,而止試五場,律義又居其一。《斷案》:止 三場而已,殊失設科之初意。且考試類多文士輕視 法家,惟以經義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欲明憲章,習 法「令,察舉明比附之精微,識比折出入之錯綜,酌情 法於數字之內,決是非於片言之間。比年案題字多, 專尚困人,一日之內,僅能謄寫題目,豈暇深究法意, 其弊二也。刑法考官,不過曾中法科丞評數人,由是 請託之風盛,換易之弊興。其弊三也。今請罷去《經義》, 仍分六場,以五場斷案、一場律義為定。問題,稍減字 數,而求精於法律者為試官,各供五六題納監試,或 主文臨時點定。如是,讞議得人矣。」從之。

嘉定四年。詔定宗子授官恩例。局生試中。方許轉補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嘉定四年。詔鎖 廳應舉。省試第一名。殿試唱名。授官日於應得恩例 外。更遷一秩。命局生必俟試中。方許轉補。

嘉定六年,律學仍兼經義。

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四月甲午,復法科試經義法, 雜流進納人不預。按《選舉志》:「六年,以議者言,法科 止試刑統,是盡廢理義而專事法律,遂命復用經義 一場,以《尚書》《語》《孟》題各一篇,及《刑統大義》通為五場, 所出經題,不必拘刑名倫類,以防預備。以斷案定去 留,經義為高下,仍禁雜流入貲人收試。」

嘉定七年復建宗學,祭酒請「以外舍最優者一人升 內舍。」

按:《宋史寧宗本紀》:「七年八月癸卯,復建宗學,置博士、 諭各一人,弟子員百人。」

按《玉海》,嘉定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都省言,「在京舊有 宗學,中興西南外宗司置學,而行在宗學未修。」八月 二十六日,詔建宗學,置六齋生員,以百人為額。 按《文獻通考》:嘉定七年,祭酒請以外舍分數及五分 或六分最優者一人,與次年升內舍,後二年家始 以「《外優升歲》為定例。」字字書不載,但係人名,無從考據,仍之。 嘉定八年,罷四川類試刑法科。

按《宋史寧宗本紀》。「九月甲申。罷四川法科試。」按《選 舉志》云云。

嘉定九年,復置「宗學。」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九年以宮學併 歸宗庠,教授改為博士宗諭按《職官志》:嘉定九年 十二月始復置宗學,改教授為博士,又置宗學諭一 員。並隸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諭在國子正之上。 奉給賞典依國子博士及正例。于是宗室疏遠者皆 得就學。旋有旨復存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 嘉定十年,宗正寺擬「宗學」四齋名。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十年三月十九日, 宗正寺擬四齋名曰「立愛」、「貴仁、大雅」、「信厚」堂名「明倫。」 嘉定十四年,定宗學公私試及解試例,置王宮大小 學教授,詔待補生百人取三。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四年四月乙卯,復置諸王宮大 小學教授。按《選舉志》。十四年,命前隸宮學近屬令 附宗學公私試。中選者與正補宗學生。近屬子孫年 十五以下者,許試小學生。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 一員。宗學解試依太學例取放。每舉附國子監發解 所,異題別考。又按志,嘉定十四年詔自今待補百 人取三人。舊法:自外舍升內舍,雖有校試,必公試合 格,乃許升補。蓋私試皆學官自考,而公試則降敕差 官。至是,歲終許取外舍生校最優者一人升內舍。理 宗復百取六人之制。

理宗寶慶二年賜宗子若搢同進士出身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寶慶二年,以鎖 廳宗子第一名若搢,學深春秋,秀出譜籍,與補保義 郎,特賜同進士出身,仍換修職郎。」

紹定二年以待補生有鬻帖偽冒之弊命取保結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定二年,以待 補生自外方來參齋者,間有鬻帖偽冒之弊,遂命中 選之人,召升朝保官二員,批書印紙,仍命州郡守倅 結罪保明,比照字跡無偽,方許簾引注籍,犯者治罪, 罰及保官。」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臣僚言:「國子監內外學校之官, 令於士子程課之外,迪以義理之學,勵以行誼之實。」 從之。又奏:「近年士習萎薾,乞申飭胄監師儒之官,專 意訓導,使之痛習經傳,考訂義理,課試選論,須合體 格,去浮華之弊,轉移士風。」從之。

紹定五年,令補試學生,皆臨時選差,仍添考官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五年,以省試下 第及待補生之群試于有司者,有請託賄求之弊。學 官考文,有親故交通之私。命今後兩學補試,並從廟 堂臨時選差,即令入院。凡用度,則用國子監供給學 官事例。未幾,監察御史何處久又言,「宜遵舊制,以武 學、宗學」補試,併就兩學於大院排日引試,有親嫌人 依避房法。且士子試卷頗多,考官頗少,期日既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