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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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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郎倪思請復混補法。命兩省臺諫雜議可否。於是 吏部尚書趙汝愚等合奏曰:「國家恢儒右文。京師郡 縣皆有學。慶曆以後。文物彬彬。中興以來。建太學于 行都。行貢舉於諸郡。然奔競之風勝。而忠信之俗微。 亦惟榮辱升沈,不由學校,德行道藝,取決糊名。工雕 篆之文,無進修之志。視庠序如傳舍,目師儒如路人, 季考月書,盡成文具。今請重教官之選,假守貳之權, 倣舍法以育材,因大比以取士,考終場之數,定所貢 之員,期以次年試于太學。其諸州教養、課試、升貢之 法,下有司條。上。」思議遂寢。

按《文獻通考》:時朱熹門人或問三舍法如何,熹曰:「欠 去根頭理會。若太學無非望之恩,又於鄉舉額窄處 增之,則人自安鄉里矣。」

按:朱子《學校貢舉私議》:學校必選實有道德之人,使 為學官。以來實學之士,裁減解額,舍選謬濫之恩,以 塞利誘之塗。蓋古之太學主於教人而因以取士,故 士之來者,為義而不為利。且以本朝之事言之,如李 廌所記元祐侍講呂希哲之言曰:「仁宗之時,太學之 法寬簡,國子先生必求天下賢士真可為人師者,就」 其中又擇其尤賢者如胡翼之之徒,使專教導規矩 之事。故當是時,天下之士,不遠萬里來悅師之。其游 太學者,端為道藝稱弟子者,中心悅而誠服之,蓋猶 有古法之遺意也。熙寧以來,此法濅壞,所謂太學者, 但為聲利之場,而掌其教事者,不過取其善為科舉 之文,而嘗得雋於場屋者耳。士之有志於義理者,既 無求於學,其奔趨輻湊而來者,不過為解額之濫、舍 選之私而已。師生相視,漠然如行路之人;間相與言, 亦未嘗開之以德行道藝之實。而月書季考者,又祇 以促其嗜利苟得、冐昧無恥之心,殊非國家之所以 立學教人之本意也。欲革其弊,莫若一遵仁皇之制, 擇士之有道德可為「人師者以為學官,而久其任,使 之講明道藝以教訓其學者,而又痛減解額之濫,以 還諸州;罷去舍選之法,而使為之師者考察諸州所 解德行之士與諸生之賢者,而特命以官,則大學之 教不為虛設,而彼懷利干進之流,自無所為而至矣。」 如此,則待補之法固可罷去,而混補者又必使與諸 州科「舉同日引試,則彼有鄉舉之可望者,自不復來, 而不患其紛冗矣。至於取人之數,則又嚴為之額,而 許其補中之人從上幾分特赴省試,則其舍鄉舉而 來赴補者,亦不為甚失職矣。其計會監試、漕試、附試 之類,亦當痛減分數,嚴立告賞,以絕其冒濫。其諸州 教官,亦以德行人充,而責以教導之實,則」州縣之學 亦稍知義理之教,而不但為科舉之學矣。

紹熙四年,詔放小學待補。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熙四年,「詔國 子監試中上等小學生,比類諸州待補中選之額。放 補一次。」

寧宗慶元二年始行混補嚴試補國子生例許監生試於漕司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慶元、嘉定中,始 兩行混補,於是增外舍生為千四百員,內舍校定不 係上舍試年分,以八分為優等。」又以國子生員多偽 濫,命行在職事官期親釐務官子孫乃得試補。按此事文

《獻通考》作「慶元二年。」

按《文獻通考》:「二年,凡監學生皆給綾牒。若告謁在外, 遇科舉則試於漕司。」

慶元三年,罷試律學生經義。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以議臣言 罷經義。」

慶元五年,復試律學生經義,置武士齋宮。

按《宋史寧宗本紀》:「五年五月壬子,詔諸路州學置武 士齋,選官按其武藝。」按《選舉志》:「三年罷經義,五年 又復。」

按《玉海》,「慶元五年六月乙亥,詔即諸州學置武士齋 宮。」按武藝

嘉泰二年復行混補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嘉泰二年復 行混補,就試者至三萬七千餘人,分六場,十八日引 試云。

嘉泰三年正月戊戌,幸太學,謁大成殿,御化原堂,命 國子祭酒李寅仲講《尚書·周官》篇。遂幸武學,謁武成 殿。監學官進秩一級,諸生推恩、賜帛有差。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四年。二月丁酉。置莊文太子府小學教授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二年正月乙未增太學內舍生為百二十人七月乙巳置沂王府小學教授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二年增內舍生律學罷經義分六場考試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二月丁亥,罷法科試經義,復 六場舊法。九月丙午,增太學內舍生十員。按《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