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5 (1700-1725).djvu/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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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受財焉,而詔王及冢宰廢置,乃司會主之。司會之 權不亦重乎?抑又不惟此也,司會、司書皆一體也,司 會掌六典八法八則之貳,司書亦掌《六典》八法八則 之貳。夫六典以治邦國,八法以治官府,八則以治都 鄙,乃宰相之職業,而太宰之所以佐王者也。貳之以 「小宰」,因其理勢之當然。彼《司會》《司書》乃亦得而貳之, 司會之權不重乎?夫惟會計之權重,則紏察鉤攷之 勢得以行于諸府之中,事不至于欺偽,用不至于乾 沒,數不至於虧耗,國計不匱而功化無不「舉,推而至 於典法則之處,無不各行其所行。大抵欺罔不生則 財用足,財用不缺則百度無所虧,可以備威儀,可以 興文物。車旌圭璧之器,梓匠輪輿之度,衣裳、冕弁、尊 爵俎豆之禮,上而郊天祀地,下而師田、行役、冠婚、喪 祭,皆可以並舉而無遺。」當其禮制樂作,兵寢刑措,而 餘財餘力之效,雖神祗祖考猶安樂之。治道之成,天 下,夫孰有廢而不舉者?向使司會之于太府,不敢論 其曲直當否,不敢抗其是非,上下相蒙以為欺,而彼 此相容以為姦,則不終日而匱乏隨之矣。財力既絀, 國用蕭條,下無以應無厭之求,上無以充法式之用, 上下解散而禮樂庶事廢墜而荒落,向之所謂《六典》 《八法》《八則》,太宰固不得而自行矣。然則周家所以重 司會之權者,固將以助太宰之治也。《春官》太史亦然。 鄭氏不深于《周禮》,乃謂「太府若漢之司農,司會若漢 之尚書。」不知漢以司農、少府掌內外之財,而尚書特 少府之屬官耳,紏察鉤考之權,安得以其屬而行于 其長也?而後之儒者則又疑泉府倉人、廩人掌「泉穀 之出入而不會計。」不知此三者之列于司徒,特以其 事近于民耳。若會計則同出于司會而已。且其致九 貢、九賦、九功、九式之財用,所以于其入而會之也;掌 官府郊野縣都百物之財用,所以于其出而會之也。 以其入而考其出,所以參互而會之也。百官之府,百 里遠近之郊,三等之采地,司會皆得以會之,固不應 若《尚書》之卑,而法不及行于司徒之屬也。先王建官 之意深矣,漢唐何足以知之?漢興之初,亦嘗少近于 此。以蕭何為相國,而以張蒼為計相。計相之權,正周 司會之職也。命名曰相,與相國並立,其事權為甚重; 計天下之財,而財不在其手,其鉤考為甚公。使漢終 守此制,而行之于司農少府之上,夫誰曰非古?然其 遷計相也,止于一月;其更計相而為主計也,又止于 四歲。自是而後,主計之名,與蒼俱罷矣。司農、少府各 自受天下之財入,而三公之屬又有倉曹以主倉穀, 有金曹以主鹽鐵貨幣,又自分司農之財而有之,而 會計之官獨無聞焉,遂使鄭氏猥以《尚書》而充之。每 觀文帝問一歲錢穀出入之數,而平、勃皆以為不知, 而請問治粟內史,則知錢穀自司農之外,無有能知 其數者。宣帝之世,韓延壽守東郡,放散官錢千餘萬, 是時蕭望之為御史大夫,即遣御史詰問之,自奏「職 在總領,天下聞事不敢不問。」豈自計相罷後,御史總 領天下之財計耶?是未可知也。自光「武歸禁錢于司 農,歸水利于少府,歸鹽鐵于郡國,意善而治不精。故 章和以後,改司農、平準為中準,而列于內署,而取少 府之所掌尚藥、太官、御者、鉤盾、尚方、考工諸曹,列而 為監,又盡用奄人以領之」,不惟無稽考之官,而士大 夫亦無復有與財計者矣。以至李唐,此弊不革,財雖 掌于士大夫之手,而糾察稽考,猶未有執其權者。且 三司使之名,一曰鹽鐵,二曰租調,三曰度支。度支以 相會計,其名非不美也。然當時三司獨設副使,以三 司使為之長,則度支要是三司使之屬耳。其官長治 財,而其屬攷之,于勢為不順。宋朝三司使,其屬官亦 有磨勘司均之,為失《周官》之意也。渡江之後,南庫令 宰相提領,雖少異於他官之檢覈,而內外不得以兼 統矣。然則因宋朝之磨勘司、唐之度支使、漢之計相 而正之,以周人「司、會」之名,使之權尊勢重,以臨于三 司之上,而受令于三公之下,國用其庶幾乎!

會計論下

或問:「西漢自計相主計之罷,司農、少府分受天下之 財,倉曹又分司農、少府之財,利權散主,漫不可攷,疑 其為防甚疏矣,而當時之財物反以充羨。東漢自光 武歸鹽鐵之利于郡國,併水衡之利于少府,出少府 之陂澤于司農,司農以四時受郡國錢穀之數,四方 調度,一切關請。又有尚書以參互鉤攷之,利源始澄」, 不相淆亂,疑其為防甚密矣,而當時財物反以耗散 而不足,何也?曰:「東都之不足,固其法之所宜有也,宮 中用度,一切付之有司,豈後世之所能堪?尚書少府 之屬耳,焉有其官長理財而其官屬能攷之者?前二 論已詳之矣,此不必復論,乃若西漢之所謂充羨,亦 不過一時取天下之財而聚之公上」耳。非有會計之 法,以通融上下之有無,以均節財用之出入,而至于 有餘也。《食貨志》言:「武帝之初,承文、景之後,都鄙廩庾 皆滿,而府庫餘財,京師之錢累百鉅萬,貫朽而不可 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腐敗而不可食。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