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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67 (1700-1725).djvu/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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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此七言者,大略盡之矣。雖其輕重取舍,陽舒陰慘 之不同,然「欽哉欽哉,惟刑之恤」之意,則未始不行乎 其間也。蓋其輕重毫釐之間,各有攸當者,乃天討不 易之定理,而欽恤之意行乎其間,則可以見聖人好 生之本心矣,夫豈一於輕而已哉!又以舜命皋陶之 辭考之,士官所掌,惟象流二法而已。

《鞭扑》以下官府學校隨事施行,不領於士官,事之宜也。

其曰:「惟明克允」,則或刑或宥,亦惟其當而無以加矣, 又豈一於宥而無刑哉?今必曰堯舜之世有宥而無 刑,則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是聖人之心 不忍於元惡大憝,而反忍於銜冤抱痛之良民也。是 所謂怙終賊刑,刑故無小者,皆為空言以誤後世也。 其必不然也亦明矣。夫刑雖非先王所恃以為治,然 明刑弼教,禁民為非,則所謂傷肌膚以懲惡者,亦既 竭心思而繼之以不忍人之政之一端也。今徒流之 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姦,而其過於重者則又 有不當死而死,如彊暴、贓滿之類者。苟采陳群之議, 一以宮剕之辟當之,則雖殘其支體而實全其軀命, 且絕其為亂之本,而使後無以肆焉,豈不仰合先王 之意,而下適當世之宜哉!況君子得志而有為,則養 之之具、教之之術,亦必隨力之所至而汲汲焉,固不 應因循苟且,直以不養不教為當然,而熟視其爭奪 相殺於前也。

此條答鄭景望

聖人之心未感於物,其體廣大而虛明,絕無毫髮偏 倚,所謂「天下之大本」者也。及其感於物也,則喜怒哀 樂之用,各隨所感而應之,無一不中節者,所謂「天下 之達道」也。蓋自本體而言,如鏡之未有所照,則虛而 已矣;如衡之未有所加,則平而已矣。至語其用,則以 其至虛而好醜無所遁其形,以其至平而輕重不能 「違其則,此所以致其中和而天地位,萬物育」,雖以天 下之大,而舉不出乎吾心造化之中也。以此而論,則 知聖人之於天下,其所以為慶賞威刑之具者,莫不 各有所由,而《舜典》所論「敷奏以言,明試以功,車服以 庸」,與夫制刑明辟之意,皆可得而言矣。雖然,喜而賞 者,陽也,聖人之所欲也;怒而刑者陰也,聖人之所惡 也。是以聖人之心,雖曰至虛至平,無所偏倚,而於此 二者之間,其所以處之者,亦不能無小不同者。故其 言又曰:「罪疑惟輕,功疑惟重。」此則聖人之微意也。然 其行之也,雖曰好賞而不能賞無功之士,雖曰惡刑 而不敢縱有罪之人。而功罪之實,苟已曉然而無疑, 則雖欲輕之重之而不可得,是又未嘗不虛不平,而 大本之立,達道之行,固自若也。故其賞也,必察其言, 審其功,而後加以車服之賜;其刑也,必曰象以典刑 者,畫象而示民以墨、劓、剕、宮、大辟五等,肉刑之常法 也。其曰「流宥五刑」者,放之於遠,所以寬夫犯此肉刑 而情輕之人也。其曰「鞭作官刑,扑作教刑」者,官府學 校之刑,所以馭夫罪之小而未麗於五刑者也。其曰 「金作贖刑」,使之入金而免其罪,所以贖夫犯此鞭扑 之刑而情之又輕者也。此五者,刑之法也。其曰「眚災 肆赦」者,言不幸而觸罪者則肆而赦之。其曰「怙終賊 刑」者,言有恃而不改者則賊而刑之。此二者,法外之 意,猶今律令之名例也。其曰「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 者,此則聖人畏刑之心,閔夫死者之不可復生,刑者 之不可復續,惟恐察之有不審,施之有不當,又雖已 得其情,而猶必矜其不教無知,而抵冒至此也。嗚呼! 詳此數言,則聖人制刑之意可見,而其於輕重淺深, 出入取舍之際,亦已審矣。雖其重者或至於誅斬斷 割而不少貸,然本其所以至此,則其所以施於人者, 亦必當有如是之酷矣。是以聖人不忍其被酷者之 銜冤負痛,而為是以報之。雖若甚慘,而語其實,則為 適得其宜。雖以不忍之心,畏刑之甚,而不得赦也。唯 其情之輕者,聖人於此,乃得以施其不忍畏刑之意, 而有以宥之。然亦必投之遠方,以禦魑魅。蓋以此等 所犯,非殺傷人,則亦或淫或盜,其情雖輕而罪實重。 若使既免於刑,而又得便還鄉里,復為平民,則彼之 被其害者,寡妻孤子將何面目以見之?而此幸免之 人,髮膚支體,了無所傷,又將得以遂其前日之惡而 不知悔,此所以必曰「流以宥之」,而又有「五流有宅、五 宅三居」之文也。若夫鞭扑之刑,則雖刑之至小,而其 情之輕者,亦必許其入金以贖,而不忍輒以真刑加 之,是亦仁矣。然而流專以宥肉刑,而不下及於鞭扑; 贖專以待鞭扑,而不上及於肉刑,則其輕重之間,又 未嘗不致詳也。至於過誤必赦、故犯必誅之法,則又 權衡乎五者之內,「欽哉欽哉,惟刑之恤」之旨,則常通 貫乎七者之中,此聖人制刑明辟之意,所以雖或至 於殺人,而其反覆表裡,至精至密之妙,皆一一從廣 大虛明心中流出,而非私智之所為也。而或者之論, 乃謂上古惟有肉刑,舜之為流為贖為鞭為扑,乃不 忍民之斬戮而始為輕刑者。則是自堯以上,雖犯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