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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67 (1700-1725).djvu/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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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了。況上古人壽長,傳數世,後經歷之遠,自然有微 而在下者。

以上語類十一條

《堯典》卒章「我其試哉女于時,觀厥刑于二女」,皆堯言 也。「釐降二女于媯汭,嬪于虞。」乃史氏記堯下嫁二女 於媯水之旁,而為婦於虞氏耳。「帝曰欽哉」者,戒敕二 女之言,猶所謂往之女家,必敬必戒者也。今自孔傳 及諸家皆失之,殊不成文理也。

此條記尚書三義

《舜典》

「『濬哲文明,溫恭允塞』,細分是八字,合而言之,卻只是 四事。濬是明之發處,哲則見於事也。文是文章,明是 明著。《易》中多言『文明,允是就事上說,塞是其中實處, 『濬哲文明,溫恭允塞』,是八德』。」問:「『徽五典』,是使之掌教」; 「『納于百揆』,是使之宅百揆;『賓于四門』,是使之為行人 之官;『《納大麓》』,恐是為《山虞》之官。」曰:「若為《山虞》,則其職」 益卑,且合從《史記》說,使之入山,雖遇風雨,弗迷其道 也。

堯《命舜》曰:「三載汝陟帝位。」「舜讓于德,弗嗣」,則是不居 其位也。其曰「受終于文祖」,只是攝行其事也。故舜之 攝,不居其位,不稱其號,只是攝行其職事耳。到得後 來,舜遜於禹,不復言位,止曰「總朕師」爾。其曰「汝終陟 元后」,則今不陟也。「率百官若帝之初」者,但率百官如 舜之初爾。

問六宗。曰:「古注說得自好。鄭氏『宗』讀為『禜』,即《祭法》中 所謂『祭時,祭寒暑,祭日,祭月,祭星,祭水旱』者。如此說, 則先祭上帝,次禋六宗,次望山川,然後遍及群神,次 序皆順。」問:「五峰取張髦『昭穆』之說如何?」曰:「非唯用改 易經文,兼之古者昭穆不盡稱宗,唯祖有功,宗有德, 故云:『祖文王而宗武王』。且如西漢之廟,唯文帝稱太 宗,武帝稱世宗。至唐廟乃盡稱宗,此不可以為據。」 問:「『輯五瑞,既月乃日,覲四岳群牧,班瑞于群后』,恐只 是王畿之諸侯;輯斂瑞玉,是命圭合信,如點檢牌印 之屬。如何?」曰:「不當指殺王畿。如《顧命》『太保率東方諸 侯,畢公率西方諸侯,不數日間,諸侯皆至』,如此之速。」 汪季良問「望禋」之說。曰:「《注》以『至于岱宗柴』」為句。某謂 當以「柴望秩于山川」為一句。

「《協時》月正日」,只是去合同其時月日爾,非謂作曆也。 每遇巡狩,凡事理會一遍,如文字之類。

或問:「舜之巡狩,是一年中遍四岳否?」曰:「觀其末後『載 歸格于藝祖』,用『特』一句,則是一年遍巡四岳矣。」問:「四 岳惟衡山最遠,先儒以為非。今之衡山,別自有衡山, 不知在甚處?」曰:「恐在嵩山之南。若如此,則四岳相去 甚近矣。然古之天子,一歲不能遍及四岳,則到一方 境上會諸侯亦可。《周禮》有此禮。」

《銖錄》云:「唐虞時以潛山為南岳。」 五嶽亦近。非是一年只往一處。

以上語類八條

《舜典》「肆覲東后,五玉三帛,二生一死」,贄便當屬此文。 下言其見東方諸侯,而使各以其物為贄也。其下乃 云「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修五禮,如五器」,乃得事 之序,而文勢亦順。如亦齊同之義。「卒乃復」者,言既訖 事而旋反二句皆張子說也。

此條記尚書三義

仲默集註《尚書》至「肇十有二州」,因云:「禹即位後,又并 作九州。」曰:「『也見不得。但後面皆只說『帝命式于九圍』, 以有九有之師』,不知是甚時又復并作九州。」

問:「舜不惟德盛,又且才高。嗣位未幾,如齊七政,覲四 岳,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肇十二州,封十二山,及 四罪而天下服,一齊做了,其功用神速如此。」曰:「聖人 作處自別,故《書》稱三載底可績。」

以上語類二條

《虞書》論刑最詳,而《舜典》所記尢密。其曰「象以典刑」者, 象如天之垂象以示人,而典者常也。示人以常刑,所 謂「墨、劓、剕、宮、大辟,刑之正也,所以待夫元惡大憝、 殺人、傷人、穿窬、淫放」,凡罪之不可宥者也。曰「流宥五 刑」者,流放竄殛之類,所以待夫罪之稍輕,雖入於五 刑,而情可矜,法可疑,與夫親貴勳勞而不可加以刑 者也。四凶正合此法曰「鞭作官刑,扑作教刑」者,官府學校之 刑,以待夫罪之輕者也。曰「金作贖刑」,罪之極輕,雖人 於鞭扑之刑,而情法猶有可議者也。疑後世始有贖五刑法非聖人 有也此五句者,從重及輕,各有條理,法之正也。曰「眚災 肆赦」者,眚謂過誤,災謂不幸。若人有如此而入於當 贖之刑,則亦不罰其金而直赦之也。

此一條專為輕刑設。《春秋》「肆大眚」 ,則過誤之大入於典刑者亦肆之矣,所以為失刑也。《書》又曰:「宥過無大」 ,明過之大入於典刑者,特用流法以宥之耳。

曰「怙終賊刑」者,怙謂有恃,終謂再犯。若人有如此而 入於當宥之法,則亦不宥以流,而必刑之也。此二句 者,或由重而即輕,或由輕而入重,猶今律之有名例, 又用法之權衡,所謂法外意也。聖人立法制刑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