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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33 (1700-1725).djvu/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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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相見,主人語終不更端,則告退。或主人有倦色,或方幹事而有所俟者,皆告退可也。

則主人送於廡下。若命之上馬,則三辭,許則揖而退, 出大門乃上馬,不許,則從其命。凡見敵者,門外下馬, 使人通名俟於廡下或廳側,禮見則再拜。

稍少者先拜,旅見則特拜。

退則主人請就階上馬。

徒行,則主人送于門外。

凡少者以下。則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以俟。客入 門下馬。則趨出迎揖。升堂。來報禮。則再拜謝。

客止之則止

退則就階上馬。

客徒行,則迎於大門之外,送亦如之。仍隨其行數步,揖之則止,望其行遠乃入。

曰:「凡遇尊長於道,皆徒行,則趨進揖。尊長,與之言,則 對,不則立於道側以俟尊長已過,乃揖而行。或皆乘 馬,於尊者,則迴避之。於長者,則立馬道側揖之,俟過, 乃揖而行。若己徒行,而尊長乘馬,則迴避之。」

若己乘馬,而尊長徒行望見,則下馬前揖,己避亦然。 過既遠,乃上馬。若尊長令上馬,則固辭。遇敵者皆乘 馬,則分道相揖而過。彼徒行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 過則上馬。遇少者以下皆乘馬,彼不及避,則揖之而 過。彼徒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

於幼者則不必下可也

《請召迎送凡四條》曰:「凡請尊長飲食,親往投書」,

《禮》薄則不必書,專召他客,則不可兼召尊長。

既來赴,明日親往謝之。召敵者以書簡,明日交使相 謝。召少者,用客目。明日,客親往謝曰:「凡聚會皆鄉人。 則坐以齒。」

非士類則不

「若有親,則別序。」若有他客,有爵者,則坐以爵。

「不相妨」 者,猶以齒。

若有異爵者,「雖鄉人亦不以齒。」

《異爵》謂命士大夫以上,今陞朝官是。

若特請召,或迎勞出餞,皆以專召者為上客。如《昏禮》, 則姻家為上客,皆不以齒爵。為序曰:「凡燕集,初坐,別 設卓子於兩楹間,置大杯於其上,主人降席立於卓 東,西向;上客亦降席立於卓西,東向。主人取杯親洗, 上客辭,主人置杯卓子上,親執酒斟之,以器授執事 者,遂執杯以獻上客。上客受之,復置卓子上。主人西 向再拜,上客東向再拜,興,取酒東向跪祭,遂飲,以杯 授贊者,遂拜,主人答拜。」

「若少者以下為客,飲畢而拜」 ,則主人跪受如常。

上客酢主人如前儀,主人乃獻眾賓如前儀,唯獻酒 不拜。

若眾賓中有齒爵者,則特獻,如上客之儀,不酢。

若婚會,姻家為上客,則雖少亦答其拜曰:「凡有遠出 遠歸者,則迎送之。少者幼者不過五里,敵者不過三 里。」各期會於一處,拜揖如禮。有飲食,則就飲食之。少 者以下,俟其既歸,又至其家省之。慶弔贈遺凡四條, 曰:「凡同約,有吉事則慶之。」

冠子、生子、預薦、登第、進官之屬,皆可賀。《昏禮》雖曰「不賀」 ,然《禮》有曰「賀娶妻」 者,蓋但以物助其賓客之費而已。

有凶事則弔之。

喪葬水火之類

每家只家長一人,與同約者俱往,其《書問》亦如之。若 家長有故,或與所慶弔者不相接,則其次者當之曰: 「凡慶禮如常儀,有贈物。」

用幣帛酒食果實之屬。眾議量力定數。多不過三五千,少至一二百。如情分厚薄不同。則從其厚薄。

或其家力有不足,則同約為之借助器用及為營幹。 曰:「凡弔禮,聞其初喪。」

聞喪同

未易服,則率同約者深衣而往哭弔之。

凡弔尊者,則為首者致詞而旅拜,敵以下則不拜,主人拜則答之,少者以下則扶之。「不識生者則不弔,不識死者則不哭。」

且助其凡百經營之事。主人既成服,則相率素愨頭、 「素襴衫、素帶。」

皆用白生紗絹為之

具酒果食物而往奠之。

「死者是敵,以上則拜而奠,以下則奠而不拜。主人不易服則亦不易服;主人不哭則亦不哭;情重則雖主人不變,不哭亦變而哭之。」 賻禮用錢帛,眾議其數,如《慶禮》。

及葬,「又相率致賵,俟發引則素服而送之。」

賵,如賻禮,或以酒食犒其役夫及為之幹事。

及卒哭及小祥及大祥,皆常服弔之,曰:「凡喪家不可 具酒食衣服以待弔客。」弔客亦不可受,曰:「凡聞所知 之喪,或遠不能往,則遣使致奠,就外次衣弔服,再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