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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33 (1700-1725).djvu/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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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而送之。」

唯至親篤友為然

「過期年則不哭。情重則哭其墓。」右禮俗相交之事,直 月主之,有期日者為之。期日,當糾集者督其違慢。「凡 不如約者,以告於約正而詰之,且書於籍。」

《患難相恤》,患難之事七。一曰水火。

小則遣人救之,甚則親往,多率人救,且弔之。

二曰,盜賊。

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為告之官司,其家貧則為之助出募賞。

三曰疾病。

小則遣人問之,甚則為訪醫藥,貧則助其養疾之費。

四曰「死喪。」

闕人則助其幹辦,乏財則賻贈借貸。

五曰「孤弱」,

孤遺無依者,若能自贍,則為之區處,稽其出內,或聞於官司,或擇人教之,及為求婚姻,貧者協力濟之,無令失所。若有侵欺之者,眾人力為之辨理。若稍長而放逸不檢,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於不義。

六曰「誣枉。」

有為人誣枉過惡不能自伸者,勢可以聞於官府,則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則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眾共以財濟之。

七曰貧乏。

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眾以財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產,以歲月償之。

右患難相恤之事。凡有當救恤者,其家告於約正,急 則同約之近者為之告約正,命直月遍告之,且為之 糾集而程督之。凡同約者,財物、器用、車馬、人僕皆有 無相假。若不急之用又有所妨者,則不必借。可借而 不借,及踰期不還,及損壞借物者論。如犯約之過,書 於籍。鄰里或有緩急,雖非同約而先聞知者,亦當救 助,或不能救助,則為之告於同約而謀之。有能如此 者,則亦書其善於籍,以告鄉人。以上《鄉約》四條,本 出藍田呂氏,今取其他書及附己意,稍增損之,以通 於今,而又為月旦集會讀約之禮如左。方曰:「凡預約 者,月朔皆會。」

「朔日有故,則前期三日別定一日,直月。」 報會者所居遠者,惟赴孟朔。又遠者,歲一再至可也。

直月。率錢具食。

每人不過一二百。孟朔具果酒三行,麪飯一會,餘月則去酒果,或直設飯可也。

會日夙興,約正副正直月本家行禮。若會族罷,皆深 衣俟於鄉校。設先聖、先師之像於北壁下。

「無鄉校」 ,則別擇一寬閒處。

先以長少序拜於東序。

凡拜,尊者跪而扶之,長者跪而答其半,稍長者俟其俯伏而答之。

同約者,如其服而至。

「《有故》,則先一日使人告於直月同約之家。」 「子弟雖未能入籍,亦許隨眾序拜。未能序拜,亦許侍立觀禮。但不與飲食之會,或別率錢略設點心於他處。」

俟於外次。既集,以齒為序,立於門外,東向北上。約正 以下,出門西向南上。

約正與齒,最尊者,正相向。

揖迎入門,至庭中,北面,皆再拜。約正升堂上香降,與 在位者皆再拜。

約正升降皆自阼階

揖分東西向立。

如門外之位

約正三揖,客三讓。約正先升,客從之。

「約正」 以下,升自阼階;餘人升自西階。

皆北面立。

「約正」 以下西上,餘人東上。

「約正」少進西向立。副正直月次其右少退,直月引尊 者東向南上,長者西向南上。

皆以「約正之年推之,後放此。」 「西向」 者,其位在「約正」 之右,少進,餘人如故。

《約正》再拜。凡在位者皆再拜。

此拜尊者

尊者受禮如儀。

唯以《約正》之年為「受禮之節。」

退北壁下,南向東上立。直月引長者東面如初禮,退 則立於尊者之西,向東上。

此「拜長者」 拜時,唯尊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長者東向南土,約正與在位者皆再拜, 稍長者答拜,退立於西序,東向北上。

此拜稍長者拜時,尊者長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少者東面北上拜約正,約正答之;稍少 者退立於稍長者之南。直月以次引少者東北向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