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4 (1700-1725).djv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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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五年春正月丙寅,以兩淮鹽 法澀滯,命轉運司官兩員,分司上江,以整治之。二月 己卯,增河間轉運司鹽為二十八萬引,罷其所屬清、 滄深三鹽司。」

大德七年。二月壬午。併大都鹽運司。入河間運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八年五月壬申,罷福建都轉運鹽使司,以其歲 課併隸宣慰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十年,增設「福建及河間、山東等處鹽課提舉司」 等官。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十年春正月丙午,立福建鹽 課提舉司,隸宣慰司。五月壬午,增河間、山東、兩浙、兩 淮、福建廣海鹽運司,歲煮鹽二十五萬餘引。」

仁宗延祐元年始立泉州廣東慶元市舶提舉司增置兩浙鹽運判官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元年六月戊申,增置兩浙鹽 運司判官一員。」按《百官志》:「市舶提舉司,至元二十 三年,立鹽課市舶提舉司,隸廣東宣慰司。三十年,立 海南博易提舉司,至大四年罷之,禁下番船隻。延祐 元年,弛其禁,改立泉州、廣東、慶元三市舶提舉司,每 司提舉二員,從五品;同提舉二員,從六品;副提舉二 員」,從七品;知事一員。

延祐五年冬十月乙未,罷膠、萊、莒、密鹽使司,復立濤 洛場。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六年,增革鹽運所屬提領官。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六年二月戊戌,改陝西轉運 使司為河東陝西都轉運鹽使司。十月辛酉,置兩浙 鹽倉六所,秩從八品,官二員,惟杭州、嘉興二倉設官 三員,秩從七品;鹽場三十四所,設監運一員,正八品。 己卯,增河東陝西鹽運司判官一員,給分司印二,置 提領所二,秩從八品,官各二員,鹽場二,增管勾各二」 員,罷「漉鹽戶提領二十人。」

泰定帝泰定二年五月辛未改河間鹽運司為大都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明設都轉運鹽使司,以掌「鹽課之事。」

按:《明會典》:「各都轉運鹽使司正官:運使一員,同知、副 使各一員。」

員數不等

首領官:經歷、知事各一員。

各鹽課提舉司,正官,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

隆慶二年裁革

副提舉。

員數不等

首領吏目一員。

各煎鹽提舉司。

舊有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典史各一員,後革。

鹽運提舉二司所屬衙門:鹽課司、倉庫,大使各一員。 副使各一員。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鹽運司考覈之制

按「《明會典》,凡鹽運司官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鹽運 司首領官屬官,從本衙門正官考覈。鹽課提舉司正 官,至首領官任滿,俱送本處布政司正官考覈,仍送 本處按察司考覈。鹽運司五品以上正佐官,別無考 覈衙門,從都察院考覈,吏部覆考。」

成祖永樂八年更定鹽運司考覈之制

按《明會典》:「永樂八年奏准,鹽運司判官,依本司堂上 官例考覈。近例兩淮、長蘆徑具由赴部,咨送都察院 考覈,吏部覆考。其山東、兩浙、福建、河東、陝西運司,并 各處市舶鹽課提舉司,俱由布、按二司考覈,申部覆 考,不送都察院。仍各行戶部,稽查錢糧明白,至日發 落。」

穆宗隆慶二年議准運同運副運判不拘常調遷謫俱於科目出身人員內選用止聽撫按巡鹽節制

按《明會典》云云。

皇清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凡官員監理,順治初,差長蘆、兩淮、兩浙、河」

東巡鹽御史各一員,總理直隸、山東、江南、湖廣、江西、河南、浙江、山西、陝西鹽務,一年更差。其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南、貴州六省鹽政,舊隸巡按,後改隸巡撫。

各都轉運鹽使司

正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