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4 (1700-1725).djvu/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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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設提學官,隸按察司。

按《明會典》:「提學官,每省各一員,或副使,或僉事,無定 銜。」

英宗正統元年始請敕專一提督學校

按《明會典》。「正統元年奏准,各處添設按察司副使或 僉事一員。南北直隸監察御史各一員。請敕專一提 督學校。」

按《大政紀》:正統二年,始設提學憲臣。南京戶部尚書 黃福建白,「人才出學校,必設監司提督巡視。下部議。 南、北直隸御史各一員,各省按察副使或僉事各一 員,專敕責成,不許巡按御史侵越。」按明會典作元年此作三年未知孰

訛姑附於此

代宗景泰元年罷提學官

按《明會典》:「景泰元年,革罷提學風憲官,聽巡按御史、 各司府州縣官提督考察。又令按察司分巡各道副 使、僉事,照依提學官先奉敕書事理提督,兩直隸御 史提督。」

英宗天順六年敕諭天下提督學校等官

按《名山》藏天順六年敕諭天下提督學校監察御史 等官陳政等:「朕惟自古帝王率以興賢育才為首務, 學校廢興,人才之盛衰,治道之隆替係焉。曩嗣位之 初,爰簡學行老成之士,授以憲職,俾專學政,行之十 餘年,厥有成效。景泰中罷去,而廢壞日甚。今復行舊 典,命爾等往,爾其欽哉。夫是一方表率也,率人必先」 正己。其務端軌範,嚴條約,公勸懲,俾崇於正,學迪於 道。

武宗正德十年給提督學政關防又都司衛所令分巡官考校行提學官知會

按《明會典》:「正德十年,給各按察司提督學校官關防。 又令口外衛學并都司衛所土官學,離本布政司窵 遠,提督官不能歲歷者,許各道分巡官歲加考校,行 提學官知會。」

世宗嘉靖二十九年令簡擇督學官

按《大政紀》:嘉靖二十九年閏六月,簡督學官。給事中 楊允繩上言:「祖宗取士,以經術為重,匪徒以繪句飾 章,校長一日也。邇來士子但逞浮靡之辭,不修實行。 下者狙獪恣睢,干謁假託,皆緣督學官尚文藝而輕 行檢也。乞敕銓曹慎選督學官,用端士習。」帝曰:「督學 官實士子表率,今後慎選行誼端方者,以充其任,勿」 得徒尚《藝文》,循資濫擢。

神宗萬曆二年令各省提學官缺吏禮二部會同選擇

按《明會典》,「凡兩直隸提學御史缺,吏部會同禮部、都 察院推補。其各省提學副使、僉事,吏部題補。」萬曆二 年令:「今後各省提學官缺,吏部會同禮部,務選年力 精壯,學行著聞者,久任責成。若未經歲考科舉事完, 不許輒便陞轉。其才力不稱者,即調處罷黜。」

萬曆十一年。令各省直提學官。照舊全管考校。惟甘 肅宣大遼東仍屬各巡按。廣東瓊州仍屬兵備兼管 按《明會典》云云。

皇清

國朝外官

《大清會典》:「提學道,每省各一員,或副使,或僉事,無定。」

銜。其直隸、江南、浙江提督學政,詳見《翰林院》。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題准學臣歲、科兩試,俱週禮部。」

考覈稱職御史,咨都察院回道;管事道員,咨吏部照常陞轉。其公明尤著者,特請優陞京堂。徇私溺職者,參處 。又題准:學臣舊官考畢,新官未補,中間易致曠廢。學政除御史報代自有臺規外,凡學道兩考完日,先期報禮部,即咨吏部銓補。新官依限赴任,面相交代,以杜署道諸弊。其舊官聽候考覈陞轉處分。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題准提學官須正己,潔操矢公。」

矢慎,務得真才,不許曲徇情面。考試生員,必嚴加校閱,如有荒疏庸耄者,即行黜退,不許姑息。有捏造流言,思逞報復者,訪實照例問遣。童生入學,遵題定名數考取,或遇人才偶乏,寧缺額毋濫收。發案後不許再試一人,再發一案,亦不許別立寄學名色。若鄉官勢豪干托不遂,暗行中傷者,許徑自奏聞處治 。又題准提學奉

敕專督學政。各撫按二司官、不許侵伊職掌。行事提

學巡歷所屬,除教官、生員干犯行止合行嚴懲外不許泛受民詞。其生員犯罪或事須對理,聽該衙門提問。亦不許護短曲庇,致令有所倚恃,抗拒公法 。又題准:歲科兩考定以三年內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