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16 (1700-1725).djvu/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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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馬每匹紵絲一匹,鈔三百錠。」盔甲腰刀例不給賞。 嘉靖六年奏准、折衣綵段、并馬價綵段、每匹折銀三 兩以上、俱許開市三日

嘉靖八年,定番僧貢回市茶之例。

按《明會典》:「貢回市茶,嘉靖八年題准:到京并留邊番 僧,每人許自買食茶一百斤,行移右府,出給勘合,填 寫人數、茶斤數,仍行湖廣布政司著落該府,許令照 數收買,自雇船隻載回,沿途關隘,驗放出境。如有夾 帶,就彼盤驗入官。」

嘉靖十五年,輔教、闡教諸王來貢。以人數太多,治四 川三司官「濫送」之罪。

按《明外史大乘法王傳》:「嘉靖十五年,大乘法王偕輔 教、闡教諸王來貢,使者至四千餘人。帝以人數踰額, 減其賞,并治四川三司官濫送之罪。」初,成祖封闡化 等五王,各有分地。惟二法王以遊僧不常厥居,故其 貢期不在三年之例。然終明世,奉貢不絕云。

嘉靖十六年,定「西番入貢賞給之例。」

按《明會典》,各地面夷使,除正進方物給賞外,其隨身 帶有刀銼等物,邊官不能阻回,要行復進者。嘉靖十 六年題准禮部驗揀堪用者,量與進收裁減賞例,每 小刀一把止與絹一匹,銼十把,內五把賞絹二匹,五 把折鈔八十貫。各色漿水玉,每一斤八兩與絹一匹。 其或所進方物,原無賞例者,本部行取宛、大二縣鋪 行驗估價值,斟酌給賞。

嘉靖十七年,定「番僧進貢給賞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十七年,慧濟扯巴寺番僧進貢到京 八名,每名綵段一表裡,折衣綵段一表裡。留邊七名, 每名折衣綵段一表裡,折與闊生絹四匹,俱各與綾 貼裡衣二件,靴襪鈔五十錠,食茶五十斤。進過馬,每 匹紵絲一匹,鈔三百錠,方物例不給價。 陝西洮岷 等處番僧到京并存留,每人賞折衣綵段一表裡,折 靴」襪鈔五十錠;馬,每匹紵絲一匹,鈔三百錠。上等馬, 加絹一匹;駝,每隻綵段三表裡,絹四匹。內瞿曇寺到 京禪師,加番僧衣一套,不由所在官司給文起送,私 自來京謝恩等項進貢者,止給馬駝價不賞。 《加渴 瓦》等寺剌麻、番僧頭目、寨守到京,每人綵段一表裡, 折衣二表裡。留邊賞同折衣。每一表裡與絹四匹,俱 賞鈔六十錠,折靴襪鈔五十錠。氆氌等物不給價。 凡各番違例多差人數,每人減絹二匹,或一匹,或三 匹,或減綾貼裡衣。正德以後,《二》法王違例進貢,多至 千人,並從減賞。到京者,綵段一表裡,留邊者絹三匹。 嘉靖二十二年,定長河西市茶之例。

按:《明會典》:「長河西市茶,嘉靖二十二年題准,如董卜 韓胡例。」

嘉靖二十七年,以番使人數太多,裁其賞給。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到京并留邊加至一百八十七 名」,以人數過多,議將到京十五名照例給賞。留邊六 十七名,照洮州番僧例,每人賞折衣綵段一表裡,折 靴襪鈔五十錠,食茶五十斤。其新增一百五名,每名 給與闊生絹二匹,食茶四十斤,進過馬匹照前給賞。 經該起送官員,以違例參治。

嘉靖三十三年,定貢回回青價值。

按:《明會典》:三十三年,進貢回回青三百三十一斤八 兩,《會估》每斤與銀二兩。

嘉靖三十八年,定諸番進馬給絹綵之例。

按《明會典》三十八年題准:「五地面自進并帶進過各 番王頭目馬匹:阿剌骨上等,每匹綵段六表裡。中等, 每匹綵段三表裡。下等,每匹綵段一表裡。」達馬中等, 每匹紵絲一匹,絹八匹,折鈔絹二匹。下等,每匹紵絲 一匹,絹七匹,折鈔絹一匹。上等達馬,原無賞例。比照 中等達馬賞例外,每匹量加生絹一匹。

嘉靖四十二年,闡化諸王遣使入貢請封。令序班朱 廷對監正副,使番僧前往。

按《明外史闡化王傳》:「嘉靖四十二年,闡化諸王遣使 入貢請封。禮官循故事,遣番僧二十二人為正副使, 序班朱廷對監之。至中途大騷擾,不受廷對約束,廷 對還白其狀。禮官請自後封番王,即以誥敕付使者 齎還,或下守臣,擇近邊僧人齎賜,封諸藏之,不遣京 寺番僧,自此始也。番人素以入貢為利,雖屢申約束」 而來者日增。 按《烏斯藏大寶法王傳》,嘉靖中,大寶 法王猶數入貢。 按《闡教王傳》:嘉靖世,闡教王修貢 不輟。 按《贊善王傳》,「贊善王嘉靖後猶入貢如制。」

穆宗隆慶三年定闡化闡教輔教三王俱三歲一貢按明外史闡化王傳隆慶三年再定令闡化闡教輔教三王俱三歲一貢貢使各千人半全賞半減賞全

「賞者,遣八人赴京,餘留邊上。」遂為定制。

神宗萬曆七年西僧鎖南堅錯求通貢許之是年闡化王長子扎釋藏卜乞襲封又卒封其子為烏斯藏怕木竹巴灌頂國師闡化王

按《明外史烏斯藏大寶法王傳》:「神宗時,大寶法王朝 貢不絕。時有僧鎖南堅錯者,能知已往未來事,稱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