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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一百十卷目錄

 算法部彙考二

  周髀算經卷上二

曆法典第一百十卷

算法部彙考二

《周髀算經》

卷上二

春分之日夜分,以至秋分之日夜分極下常有日光。

《春秋分》者,晝夜等。春分至秋分,日內近極,故日光照及也。

秋分之日夜分,以至春分之日夜分極下,常無日光。

秋分至春分,日外遠極,故「日光照不及也。」

故「春秋分之日,夜分之時,日所照適至」,極,陰陽之分 等也。冬至、夏至者,日道發斂之所生也,至晝夜長短 之所極。

發,猶往也。斂,猶還也。極,終也。

「《春秋》分」者,「陰陽之修,晝夜之象。」

修,長也。言陰陽長短之等。

晝者陽,夜者陰。

以明暗之差,為陰陽之象。

春分以至秋分,晝之象。

「北極」 下見日光也。日永主物生,故「象晝」 也。

秋分至春分,夜之象。

「北極」 下不見日光也。日短主物死,故象夜也。

故《春秋》分之日,中光之所照,北極,下夜半,日光之所 照,亦南至極。此日夜分之時也。故曰:「日照四旁,各十 六萬七千里。」

「至極」 者,謂璇璣之際,為陽絕陰障。以日之時而日光有所不逮,故知日旁照十六萬七千里,不及天中一萬一千五百里也。

《人望》所見遠近,宜如日光所照。

日近我一十六萬七千里之內及我,我自見日,故為日出。日遠我十六萬七千里之外,日則不見我,我亦不見日,故為日入。是為日與。目見於十六萬七千里之中,故曰「遠近」 宜如日光之所照也。

從周所望,見北過極六萬四千里。

自此以下諸言減者,皆置日光之所照,若人目之所見十六萬七千里以除之,此除極至周,十萬三千里。

臣鸞曰:求從周所望,見北過極六萬四千里。法列《人目》,所極十六萬七千里,以王城周去極十萬三千里減之,餘六萬四千里,即人望過極之數也。

南過冬至之日,三萬二千里。

除冬至日中,去周十三萬五千里。

臣鸞曰:求冬至日中三萬二千里,法列《人目》所極十六萬七千里。以冬至日中去王城十三萬五千里減之,餘即過冬至日中三萬二千里也。

夏至之日,中光南過冬至之日,中光四萬八千里。

除冬至之日,中相去十一萬九千里。

臣鸞曰:求夏至日中光南過冬至日中光四萬八千里。法列日高照十六萬七千里,以冬夏至日中相去一十一萬九千里減之,餘即南過冬至之日中光四萬八千里。

南過人所望見一萬六千里。

夏至日中,去周萬六千里。

臣鸞曰:「求夏至日中光南過人所望見萬六千里,《法列王城》去夏至日中光南過人所望見萬六千里,加日光所及十六萬七千里,得十八萬三千里。以人目所極十六萬七千里減之,餘即南過人目所望見一萬六千里也。」

北過周,十五萬一千里。

除周夏至之日中,一萬六千里。

臣鸞曰:求夏至日中光北過周十五萬一千里。法列日光所及十六萬七千里,以王城去夏至日中一萬六千里減之,餘即北過周十五萬一千里。

《北過極》,四萬八千里。

除極,去夏至之日,十一萬九千里。

臣鸞曰:求夏至日中光北過極四萬八千里,法列日光所及十六萬七千里,以北極去夏至夜半十一萬九千里減之,餘即北過極四萬八千里也。

冬至之夜半,日光南不至,人所見七千里。

倍日光所照里數,以減冬至日道,徑四十七萬六千里。又除冬至日中去周,十三萬五千里。

《臣鸞》曰:「求冬至夜半日光南不至,人目所見七千里。」 法列日光十六萬七千里,倍之得三十三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