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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32 (1700-1725).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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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本在雨水之前。《考工記》注冒鼓,以啟蟄之日曰孟春

中氣也』。唐一行改在雨水之後。《周禮考工記》注:『啟蟄』」 正月中,《太元卦氣》亦以驚蟄在雨水前。舊圖於雨水 下注云:「律夾鐘」,今雨水在驚蟄前。未知劉歆所改,抑 亦一行所改也?觀太元卦氣舊說,疑劉歆欲改而未 能,至後人始以其書而改之。十二月節氣中氣之法, 亦始於秦漢以來,立此法以推日之行度,古人簡略, 止占中星而已。《堯典》占四仲之中星,《月令》占十二月 之中星,不但宵中而并及其旦中,於是占法愈密矣。

吳萊二十四氣論

或問曆二十四氣之論,予曰:是言氣之行有序也,而 莫不有理存焉。俗有相承誤讀者,「穀雨如雨,我公田 之雨」,蓋以此時播種自上而下也,今讀為上聲,非矣。 「芒種」二字見《周禮》。種之隴反,芒當音亡,謂種之有芒 者麥也,今讀芒為忙,種去聲,非矣。處暑如既處之處, 處,止也,謂暑氣將於此時止也,今讀作去聲,非矣。每 月有節氣,有中氣。如丑之終,寅之始,則為節;寅之半, 則為中。一年四立,即四時節氣;二分二至,即四時中 氣。九十日之氣,往者過,來者續,故謂之立;九十日之 半,故謂之分。夏冬不曰分,而曰至。至有二義:子至巳 六陽,午至亥六陰。至者,介乎巳午亥子之間也。冬至 亥陰極,故曰至;子陽於此生,亦曰至;夏至巳陽極,故 曰至午,陰於此生,亦曰至日影短至長至亦然。且以 上半年論之,立春正月節,雨水正月中,《漢律曆志》「驚 蟄在正月中」,注今作「雨水。」蓋自秋分水始涸,立冬始 冰,冬至水泉動,大寒水澤腹堅。今曰雨水者,先是為 露,為霜雪,皆水氣凝結,以至於寒之極。春則水氣流 行,而又為暑之始也。況天一生水,人物之生,皆始於 水。春屬木,木生於水,今曆立春後繼以雨水,宜也。卦 氣正月為《泰》,天氣下降,當為雨水。二月《大壯》,雷在天 上,當為驚蟄。今曆先雨水而後驚蟄,亦宜也。按《國語》 四時有八風,曆獨指清明風為三月節。此風屬巽,故 曰:「驚蟄者萬物出乎震」,震為雷也;「清明者萬物齊乎 巽」,巽為風也。巽曰潔齊,故曰巽風,曰清明,清明有潔 齊之義。《律曆》亦明潔之義。穀雨三月中,自雨水後,土 膏脈動,今又雨其穀於水也。《周禮稻人》「掌稼下地」注: 「謂以水澤之地種穀」,即穀雨之謂也。《漢曆律志》穀雨 注今作清明。以今觀之,穀雨似遲半月,然風土有不 同,人力有遲速,必至此然後無不種之穀也。四月中 小滿,先儒云:小雪後陽一日生一分,積三十日,陽生 三十分而成一畫,故為冬至。小滿後陰生亦然。夫四 月乾之初,謂之滿者,姤初嬴豕蹢躅,坤初履霜堅冰。 嬴喻其小,蹢躅喻其滿,霜喻其小,堅冰喻其滿。《易》言 於一陰既生之後,曆言於一陰方萌之初,慮之深,防 之豫也。小雪後有大雪,此但有小滿無大滿,意可知 矣。若三月中穀雨,五月中芒種,此二氣獨指穀麥言 者。處暑,農乃登穀,此曰穀雨,農家方種穀,冀今年之 秋也。穀必原其生之始者,穀種於春,得木之氣,成於 秋,金克木也。麥必要其成之終者,麥種於秋,得金之 氣,成於夏,火克金也。木氣柔,故穀穎垂,金氣剛,故麥 穎昂,此陰陽自然之理也。無穀民何以仰食?無麥民 何以續食?《春秋》大無麥禾,則書之此也。「六月節小暑, 六月中大暑」,不知者以為夏至後暑已盛,不當又謂 之小。殊不知《易》曰:「寒往則暑來,暑往則寒來」,寒暑相 推而歲成焉。通上半年皆可謂暑,通下半年皆可謂 寒。正月暑之始,六月暑之終,七月寒之始,十二月,寒 之終。而曰小暑大暑者,不過上半年氣候之辭爾。陰 陽沖和之氣不頓息,大暑非驟至於大,由小而馴至 於大也。六月中,暑之極,故為大。然則未至於極,則猶 為小也。「大小」二字,最可見造化消息進退之理矣。復 以下半年論之,七月中處暑,即如豳風首七月,暑之 終,寒之始。大火西流,暑氣於此乎處也。觀「處暑」二字, 便自有豳風七月意思。八月中白露,九月節寒露,秋 屬金,金色白,白者露之色,寒者露之氣。色先白而氣 始寒,寒固有漸也。九月中霜降露,寒始結為霜也。立 冬後曰小雪大雪,寒氣始於露,中於霜,終於雪。霜之 前為露,露由白而後寒,霜之後為雪,雪由小而至大, 皆有漸至。小寒大寒,亦猶豳風,一之日觱發,二之日 栗烈。觱發風寒,故十一月之餘為小寒;栗烈氣寒,故 十二月之終為大寒。豳土寒早,故寒氣先要之,此不 過總結下半年之氣候爾。合而言之,上半年主生,曰 雨、曰雷、曰風,皆生之氣;下半年主成,曰露、曰霜、曰雪, 皆成之氣;下半年言天時不言農,言農莫急春夏也。 先儒言:變者化之漸,化者變之成。立春雨水後,寒氣 漸變,至立夏則寒漸化為暑矣,然曰小暑、大暑,其化 也固有漸焉。立秋處暑後,暑氣漸變,至立冬則暑盡 化為寒矣,然曰小寒、大寒,其化也亦有漸焉。《易》曰:「知 變化之道者,其知神之所為乎?」觀二十四氣可見矣。 《大學》以格物致知為第一義,此亦格物之一端,然不 特此也,調元氣化玉燭者知之,參贊燮理,豈無小補 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