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是左行,至於丁巳,中呂之宮,五音一終。復自甲干 金之仲,娶乙未,隔八生壬寅,一如甲子之法,終於癸 亥。〈謂蕤賓娶林鍾上生太簇之類〉至於巳為陽,故自黃鍾至於中呂 皆下生;自午至於亥為陰,故自林鍾至於應鍾皆上 生。
甲子、《乙丑金》,與《甲午》《乙未金》雖同,然「甲子、《乙丑》為陽律,陽律皆下生。甲午、乙未為陽呂,陽呂皆上生。六十律相反,所以分為一紀也。」
《易》有納甲之法,未知起於何時。予嘗考之,可以推見 天地胎育之理。「乾納甲壬,坤納乙癸」者,上下包之也。 「震、巽、坎、離、艮、兌納庚辛,戊己丙丁」者,六子生於乾坤 之包中,如物之處胎。甲者,左三剛爻,乾之氣也;右三 柔爻,坤之氣也。乾之初爻交於坤,生震,故震之初爻 納子午。
《乾》之初爻,子午故也。
中爻交於《坤》生坎,初爻納寅申,
「《震》納子午順傳寅申」 陽道順。
上爻交於《坤》生艮,初爻納辰戌。
亦順傳也
《坤》之初爻交於《乾》,生巽,故「巽之初爻納丑未。」
《坤》之初爻「丑未」 故也。
中爻交於乾生離,初爻納卯酉,
「《巽》納丑未」 逆傳「卯酉陰道逆。」
上爻交於《乾》,生兌。初爻納巳亥。
亦逆傳也
「乾坤始於甲乙,則長男長女乃其次,宜納丙丁。少男 少女居其末,宜納庚辛。」今乃反此者,卦必自下生,先 初爻,次中爻,末乃至上爻,此《易》之敘,然亦胎育之理 也。物之處胎甲莫不倒生,自下而生者,卦之敘,而冥 合造化胎育之理,此至理合自然者也。
凡草木百穀之實皆倒生,首系於幹,其上抵於穎處,反是根。人與禽獸生胎,亦首皆在下。
甲:〈子寅辰〉□ 丙。〈辰戌 午子 申寅□〉 戊。〈寅申 辰戌 午子〉□ 庚。〈子午 寅申 辰戌〉 壬。〈午申戌〉 乾 生艮, 生坎, 生震 乾 《坤》 生兌, 生離, 生巽 坤 乙。〈未□ 巳 卯□〉 丁。〈巳亥□ 卯酉 丑未□〉 己。〈卯酉 丑未 亥丑〉 辛。〈丑未 亥巳 酉卯〉 癸。〈丑亥酉〉
《補筆談》
干支總考
子午屬庚:
此納甲之法。《震》初爻納庚子,庚午也。
丑未屬辛:
《巽》初爻納「辛丑」 、辛未也。
卯酉屬己:
《離》初爻納己卯、己酉也。
寅申屬戊:
《坎》初爻納「戊寅」 、戊申也。
辰戌屬丙。
《艮》初爻「納丙辰」 、丙戌也。
己亥屬丁:
《兌》初爻納「丁巳」 、丁亥也。
一言而得之者,《宮》與《土》也。
《假命》,庚子庚午,一言便得庚;辛丑辛未,一言便得辛;戊寅戊申,一言便得戊;己卯己酉,一言便得己;故「皆屬土」 ,餘倣此。
三言「而得之」者,《徵》與《火》也。
假令戊子、戊午皆三言而得庚;己丑、己未皆三言而得辛;丙寅、丙申皆三言而得戊;丁卯、丁酉皆三言而得己。故皆屬火。
五言而得之者,羽與《水》也。
假令丙子、丙午皆五言而得庚,丁丑、丁未皆五言而得辛,甲寅、甲申皆五言而得戊,乙卯、乙酉皆五言而得己,故「皆屬水。」
七言而得之者,商與《金》也。
假令甲子、甲午,皆七言而得庚;乙丑、乙未,皆七言而得辛;壬寅、壬申皆七言而得戊;癸卯、癸酉皆七言而得己。故「皆屬金。」
《九》言而得之者,「角」與木也。
假令壬子、壬午皆九言而得庚;癸丑、癸未皆九言而得辛;庚寅、庚申皆九言而得戊;辛卯、辛酉皆九言而得己。故「皆屬木。」
此出於《抱朴子》。云是《河圖》玉版之文。然則一何以屬 土。三何以屬火。五何以屬金。其說云中央。�「天之氣 一,南方丹天之氣三,北方元天之氣五,西方素天之 氣七,東方蒼天之氣九。」皆奇數而無偶,故皆莫知何 義,都不可推考。
「五行之時,謂之五辰」者,春夏秋冬各主一時,以四時 分屬五行,則春夏秋冬雖屬木火金水,而建辰、建未、 建戌、建丑之月,各有十八日屬土,故不可以時言,須 當以月言月,謂之十二辰,則五行之時謂之五辰也。 《黃帝素問》有五運六氣。所謂五運者,甲己為土運,乙 庚為金運,丙辛為水運,丁壬為木運,戊癸為火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