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4 (1700-1725).djvu/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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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志

昔黃帝創觀漏水,制器取則,以分晝夜,其後因以命 官。《周禮》挈壺氏「總以百刻,分於晝夜。」漏刻皆隨氣增 損,冬夏二至之間,晝夜長短,凡差二十刻。每差一刻 為一箭,冬至互起其首,凡有四十一箭。晝有朝、有禺、 有中、有晡、有夕;夜有甲、乙、丙、丁、戊,昏旦有星中,每箭 各有其數,皆所以分時代守,更其作役。

《望氣經》

占候

凡望氣占候,皆在子午卯酉之時。太乙初移宮,皆有 氣見,可以測之。夕則日入時,朝則日出時,夜則夜半 時,中則午時。

《五代史》

司天考

晨昏月度:置其日晨昏分,以定分減之,為前,不足返 減,為後;用乘其日離程,統法而一,滿經法為度,為晨 昏前後度;前加後減加時月,為晨昏月度。

晨昏象積置加時象積,以前象前後度前減後加,又 以後象前後度前加後減之,即所求也。

每日晨昏月度,累計距後象離度,以減晨昏象積,為 加;不足,反減之,為減;以距後象日數除之,用加減每 日離度為定度。累加晨昏月度,命以九道宿次,即所 求也。

《宋史》

律曆志

漏刻《周禮》「挈壼氏,主挈壺,水以為漏,以水火守之,分 以日夜」,所以視漏刻之盈縮,辨昏旦之短長。自秦、漢 至五代,典其事者,雖立法不同,而皆本於《周禮》。惟後 漢、隋、五代著於史志,其法甚詳,而歷載既久,傳用漸 差。國朝復挈壺之職,專司辰刻,置於文德殿門內之 東偏,設鼓樓、鐘樓於殿庭之左右。其制有銅壺,水稱 「渴烏、漏箭、時牌、契之屬,壺以貯水,烏以引注,稱以平 其漏,箭以識其刻,牌以告時於晝。」牌有七自卯至酉用之制以牙刻字 填金《契》以發鼓於夜。契有二一曰放鼓二曰止鼓制以木刻字於上常以卯正 後一刻,為禁門開鑰之節,盈八刻後,以為辰時。每時 皆然,以至於酉。每一時直官進牌奏時正,雞人引唱, 擊鼓一十五聲。惟午正擊鼓一百五十聲至昏夜雞唱,放《鼓契》出, 發鼓擊鐘一百聲,然後下漏。每夜分為五更,更分為 五點,更以擊鼓為節,點以擊鐘為節。每更初皆雞唱, 轉點即移水稱,以至五更二點止,《鼓契》出。凡放鼓契出禁門外 擊鼓然後衙鼓作止鼓契出亦然而更鼓止焉五點擊鐘一百聲,雞唱擊鼓, 是謂「攢點。」至八刻後為卯時,正四時皆用此法禁鐘。 又別有更點,在長春殿門之外,玉清昭應宮、景靈宮、 會靈觀、祥源觀及宗廟陵寢亦皆置焉,而更以鼓為 節點,以鉦為節。

《皇極經世》

星辰

星為晝,辰為夜。

少陽為星,晝亦屬陽。少陰為辰,夜亦屬陰。

變物形體

晝變物之形,夜變物之體。

形可見,故屬陽,為晝之所變;體有質,故屬陰,為夜之所變

陽數陰數

陽爻,晝數也。陰爻,夜數也。天地相銜,陰陽相交,故「晝 夜相離,剛柔相錯。」春夏,陽也,故晝數多,夜數少。秋冬 陰也,故「晝數少、夜數多。」

《元史》

曆志

「日出為晝,日入為夜。晝夜一周,共為百刻。以十二辰 分之,每辰得八刻三分刻之一,無間南北所在皆同。 晝短則夜長,夜短則晝長,此自然之理也。」春秋二分, 日當赤道出入,晝夜正等,各五十刻。自春分以及夏 至,日入赤道內,去極浸近,夜短而晝長;自秋分以及 冬至,日出赤道外,去極浸遠,晝短而夜長。以地中揆 「之,長不過六十刻,短不過四十刻。地中以南,夏至去 日出入之所為遠,其長有不及六十刻者。《冬至》去日 出入之所為近,其短有不止四十刻者。地中以北,夏 至去日出入之所為近,其長有不止六十刻者。《冬至》 去日出入之所為遠,其短有不及四十刻者。今京師 冬至,日出辰初二刻,日入申正二刻,故晝刻三十八, 夜刻六十二。夏至日出寅正二刻,日入戌初二刻,故 晝刻六十二,夜刻三十八。」葢地有南北,極有高下,日 出入有早晏,所有不同耳。今《授時曆》晝、夜刻一以京 師為正。

求每日半晝夜及日出入晨昏分:置所求入初、末限, 滿積度,去之,餘以晝夜差乘之,百約之,所得,加減其 段半晝夜分,為所求日半晝夜分。前多後少為減前少後多為加以 半夜分,便為日出分;用減日周,餘為日入分。以昏明 分減日出分,餘為晨分;加日入分,為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