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4 (1700-1725).djvu/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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枚乘《七發》,將以八月之朢,與諸侯遠方交遊兄弟並 往,觀濤乎廣陵之曲江。」

《漢書律歷志》:「大司農中丞麻光等二十餘人,雜候日 月晦朔弦朢八節、二十四氣,鈞校諸歷,用狀奏可。」 《十洲記》:「火林山,山中有火光獸,大如鼠,毛長三四寸, 或赤或白。山可三百里許,晦夜即見。」

《後漢書禮儀志》:「禮威儀:每月朔旦,太史上其月曆,有 司侍郎、尚書見讀其令,奉行其政,朔」

《鄴中記》:「趙王虎建武六年,造梁馬臺,在城西漳水之 南,虎常于此臺簡練騎卒,虎牙宿衛蛇雲騰黑槊,騎 五千人,每月朔晦,閱馬于此臺。」

《後漢書律歷志》:永平五年,官曆署七月十六日食。待 詔楊岑見時月食多,先曆即縮用算上為日,上言「月 當十五日食,官曆不中。」詔書令岑普與官課。起七月 盡十一月弦朢,凡五官曆皆失,岑皆中。庚寅,詔令岑 署弦朢月食官。

永平十二年十一月丙子,詔書令盛防代岑,署弦朢、 月食、加時、四分之術,始頗施行。是時盛防等未能分 明曆元,綜校分度,但用其弦朢而已。先是,九年,太史 待詔董萌上言「曆不正」,事下三公、太常知曆者雜議, 無能分明據者。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遠,日月宿 度,相覺浸多,而候者皆知晦朔、弦朢差天一日,宿差 「五度。」章帝知其謬錯,以問史官,雖知不合而不能易。 召治曆編訢李梵等綜校其狀。二月甲寅,遂下詔改 行《四分》,以遵于堯,以順孔聖奉天之文。于是《四分》施 行,而訢、梵猶以為元首十一月當先大,欲以合耦弦 朢,命有常日,而十九歲不得七閏,晦朔失實,行之未 期。章帝復發聖思,考之經讖,使左中郎將賈逵問治 曆者衛承及訢梵等十人,以為「月當先小。據《春秋》經, 書朔不書晦者,朔必有明,晦不朔必在其月也。即先 大則一月再朔,後月無朔,是明不可必。梵等以為當 先大,無文,正驗取欲諧耦,十六日月朓,昏晦當滅而 已。又,晦與合同時,不得異日。」上知訢梵穴見,敕「毋拘 曆已。班天元始起之」月,當小定後年,曆數遂正。 《搜神記》:「漢明帝時,尚書郎河東王喬為鄴令。喬有神 術,每月朔,嘗自縣詣臺,帝怪其來,數而不見。車騎密 令太史候望之,言其臨至時,輒有雙鳧從東南飛來, 因伏伺見鳧,舉羅張之,但得一雙舄。使尚書識視,四 年中所賜尚書官屬履也。」

《東觀漢記》:「和熹鄧太后永初二年,旱,五月朔,太后幸 雒陽省獄舉冤,未還,澍雨大降。」

《後漢書律歷志》:靈帝熹平五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 上計掾陳晃言,「曆元不正。」議郎蔡邕議,當今曆正月 癸亥朔,光、晃以為乙丑朔,乙丑之與癸亥,無題勒款 識,可與眾共別者,須以弦朢、晦朔光魄虧滿可得而 見者,考其符驗。而光、晃曆與甘石舊文錯異。

謝承《後漢書》:「羊續為南陽太守,好啖生魚。府丞焦儉 以三月朢餉鯉魚一頭,續不為意,受而懸之于庭,少 有皮骨。明年三月,儉復致一魚,續出昔枯魚以示儉, 遂終身不復食。」

《山棲志》:「許邁,句容人,擇餘杭懸霤山,結廬居焉。往來 茅嶺間,放絕世務,以尋仙館,惟朔朢一歸定省而已。 及親終,遂棄家遍遊名山。」

《通鑑》:「魏文帝黃初二年十月己亥,公卿朝,朔旦并引 楊彪,待以客禮,賜延年椐杖、馮几。」

《晉書律歷志》:「魏文帝黃初中,太史令高堂隆復詳議 歷數,更有改革。太史丞韓翊以為《乾象》減斗分大過 後當先天,造《黃初歷》,以四千八百八十三為紀法,千 二百五十為斗分。其後尚書令陳群奏,以為歷數難 明,前代通儒多共紛爭。黃初之元,以《四分歷》久遠疏 闊,大魏受命,宜改歷明。」時韓翊首建,猶恐不審,故以 「《乾象》互相參校。其所校日月行度,弦朢朔晦,校歷三 年,更相是非,無時而決。案三公議,皆綜盡典理,殊塗 同歸,欲使效之璿璣,各盡其法,一年之間,得失足定。」 奏可。

《魏志高堂隆傳》注:「太史上漢曆不及天時,因更推步 弦望朔晦,為太和曆。」

《晉書·律歷志》:「魏尚書郎楊偉表曰:『元和二年,復用《四 分歷》,施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蝕,率常在晦,是則 斗分太多,故先密後疏,而不可用也。臣前以制典餘 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驗之以蝕朔,詳而精之,更建 密歷,則不先不後,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協日正時, 允釐百工,咸熙庶績也』。」

《晉起居注》:「穆帝升平二年正月朔,朝會,賜眾官𨤍醁 酒。」

《世說》:桓元敗後,殷仲文還為大司馬咨議,意似二三, 非復往日。大司馬府廳前有一老槐,甚扶疏。國殷因月 朔與眾在廳視槐,良久歎曰:「槐樹婆娑,無復生意。」 《南史。宋武帝本紀》:封晉帝為零陵王,全食一郡,載天 子之旌旗,乘五時副車,行晉正朔。

《宋書禮志》:「故事,正月朔,賀殿下,兩百華鐙對于二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