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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pdf/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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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是对原作品进行修改、增删,改变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方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新作品再现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使得接触新作品的受众能够直接感受到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本案中,《我的世界》游戏发表在先,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具备接触权利作品的条件,通过上述基础核心元素的比对,这些元素的实质性相似使得玩家足以感知到《迷你世界》的基础核心元素是来源于《我的世界》,早已超出了合理借鉴的范畴,可以看出被告对游戏元素名称命名、呈现出来的美术画面、数值比例等基础内容进行了直接套用或简单替换,但仍使得游戏玩家能够直接感受到上述元素来源于《我的世界》,侵害了权利作品的改编权。被告通过互联网发布运营《迷你世界》游戏,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游戏画面内容,同时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的世界》游戏发表早于《迷你世界》,在世界范围乃至中国大陆地区均具有很高知名度,前述已经论证两款游戏的核心基础元素构成实质性相似,游戏用户在进行游戏时必然会使用到上述元素,玩家在游戏体验过程中容易误认为两款游戏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原告举证大量玩家对《迷你世界》游戏的评论,也足以说明被告的抄袭行为实际上已造成游戏用户的混淆,故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

由于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依据是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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