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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央关于在农村中开展“三反”运动的指示.pd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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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从人民公社成立以后算起;算貪污和不算貪污的界限,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处分面的控制比例,分別規定,一般不宜过低,大体上以二百元、三百元为宜。瞞产私分的行为,不在“三反”运动范圍內清算。

(三)当前农村工作的中心是生产。因此,“三反”运动必須紧密地結合生产、利用农事間隙时間来进行,使它成为推动生产的力量。各地在开展“三反”运动时,都必須很好地掌握这一原則。至于开展运动的时間,由各省(区)市自行安排,中央不作統一規定。

“三反”运动应該有計划地、分批分期地进行,要有始有終,不要一轟而起,一轟而散。在运动中,应該貫徹党在农村中的阶級路綫,以当地的党的組織为領导核心,依靠贫农、新老下中农的积極分子;应該充分發动群众,并且广泛地运用大鳴大放大字报的形式;应該尽可能运用原有的社員代表会議、社員代表大会等組織形式。同时,在运动中必須坚决防止任何違法乱纪的作法,反对逼供信;严格禁止干部压制群众,打击报复;不許打人罵人或采用其他的变相肉刑,来对待犯錯誤的人。

(四)必須了解,反对貪污、浪費和官僚主义,是一个長时期的任务,需要經过多次反复的斗爭,問題才可能基本解决。为此,今后在全国范圍內将定期地开展“三反”运动。同时,还应該訂立必要的制度,以加强党員、干部同群众的联系,并且在工作中,加强群众性的监督。中央要求全国各部門各地方,認真地、进一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