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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央关于在农村中开展“三反”运动的指示.pd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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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处理。其中少数錯誤極严重、民憤極大的,应該坚决撤換(是党員的,应該开除党籍),以至逮捕法办。

在运动中,必然会揭發出隐藏在我們干部队伍中的地富反坏和蛻化变質的分子。这些人都应該一律清除出去,已混入党內的,应該清除出党。罪行严重的,应該給以法律制裁。

这次三反运动中,对于那些犯錯誤的人,处分的面一般不宜太寬,大体上以控制在百分之三以下为宜。其中受撤銷职务和开除党籍处分的应控制在百分之一以下,逮捕法办的更应該是極少数。

(二)在农村基層干部中,需要进行“三反”檢查的,应該是生产小队以上干部和財貿系統的基層干部,特別要注意公社一級和公社直接經营的企业單位。对他們,“三反”运动应該以反貪污为重点;官僚主义、强迫命令、鋪張浪費也必須反,但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什么反什么。至于没有担任干部职务的农村党团員,需要作檢查处理的,一般只在党团組織內部进行,不在群众中公开批判。某些社員有小偷小摸行为的,也应該另选时机,通过正面教育,引导他們自觉改正錯誤,不要把它同“三反”运动糾纏在一起。

对于那些犯有貪污、多占、挪用等錯誤的人,各地在处理时,还必須注意以下的方面:不論什么人,不論貪污、多占、挪用的数量大小,都必退必賠,一时退不起的,可以分期退囘,对貪汚数量大或貪污行为恶劣的人还可以用强制劳动的办法补偿;計算的时間,除了少数严重的大貪污犯以外,一般的从一九五九年算起,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