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問题的紧急指示信.pdf/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页已校对

他副业生产。包产任务以外的經营收入,可以提出小部分上繳給生产队統一分配,絕大部分归小队所有;小队也可以从中提出一部分做为自己的公共积累,大部分分配給本小队的社員。

这样一来,在一个生产队里面,各小队之間的口粮标准、工資水平和劳动日的分值就会有高有低。这种差別是完全合理的,必要的,对于发展生产是極为有利的。

(五)允許社員經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規模的家庭副业。

应該允許社員經营少量的自留地。凡是已經把自留地全部收回的,应該撥出适当的土地分給社員,做为自留地。今后不得将社員的自留地收归公有,也不得任意調換社員的自留地。社員現有的自留地,連同食堂的菜地加在一起計算,一般不要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的百分之五,超过的数量很少,或者数量虽然不及当地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百分之五、而群众沒有意見的,也不再抽补。在不影响集体劳动的前提下,鼓励社員种好自留地,飼养少量的猪、羊和家禽,培育好屋前屋后的零星果木,經营小規模的家庭副业。养猪应該两条腿走路,公养和私养并举,公养猪应該以小队和食堂为主,社員戶养猪也应該鼓励。公社和生产队現有的养猪場,应該繼續保持和发展,但是,絶对不許采取向生产小队、食堂和社員个人征調猪、羊和家禽的办法,来发展公社和生产队的养猪場、养鷄場。社員家庭积肥,交队使用的,应該按質論价,付給报酬。社員自留地上收获的农产品,不計入分配产量,不頂口粮,不計征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