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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永樂大典05343.pdf/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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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等之賦。敷及貧民下户。每歲所納。殊以為艱。慶元間。林侯㟽始為代輸。嗣是一二政沿例而行。厥後無有繼之者。紹定已丑。孫侯叔謹撙節歲計

之赢。總一萬一千七百有餘緍。代納三縣第六等鹽役貧民下户均沐實惠。此皆仁人君子之用心也。 本州三縣催科。按舊例隨鄕。分居民充保

長以其熟識人烟聚落去處。迺易趣辦。在城小産元不曾差充。自海陽張宰輕變舊例。行之未幾。民被其害。瑞正初。士民列詞聞于邑宰。常君俊孫

隨照舊例。持與蠲免。繼聞于州。乞禁止縣胥以杜來者之紛更。復有照本縣已行之判。仍榜示通衢。揭為定式。是歲榖直五六十文。或者以為德政

之應云。黄夢鍚記之。見古瀛丙集。本州三縣諸保人户。白丁錢慶元以前。縣責之甲頭催納。自林侯等奏請除罷。只令户給由子。聽其自納。始者

縣吏散由。厥後以由寄保畏分俵。由付其手。則禍業其身矣。非獨責令代償。又且誅求不一。曰領輦。曰照顧。曰把限。曰比呈。曰監納。曰驅磨。曰對鈔。

曰申足。非錢無以行之。以保長之微産所陪納者凡幾丁。一經榖役。立致破蕩。淳祐二年。連帥方公太琮因民陳訴。牒州照奏請 指揮。聽民自納。

不許差保長催丁。累政遵行。至今民以為便焉。本縣城内四厢居民。舊有身丁錢。前此官吏只憑丁籍取辦。然市井小民。遷徙不常。無由追納其

間又有老病而不為銷去者。有物故而科及妻子者。公私交病焉。 淳祐癸卯。鄭侯良臣始編排在城白于計七千七百單三户。盡為銷豁。申聞于

朝。得㫖如章人給公據。子孫永勿科。父老刻石頌德。邦人藍震龍為之記。本州三縣。小産最為貧寠。畆地不出尋丈。歲入不過升斗。而輸為官者

二稅産米鹽役等錢縻費。與中户同。其間僻居山海。不能。造縣者。有鄕司攬户私領不納之弊。親來投納者。復有祠候徃返之費。既納之後。吏緣為

姦。對鈔銷簿。色色有錢。由是下民轉為貧民。陳侯圭軫念民瘼。盡刷三縣産數。自一文至五十文。小産計二萬六千八百五十餘户。節郡費捐己俸

為錢七千八百貫。官省代納以上。小户七年八年夏稅産錢遍榜給鈔。與民收照。二邑二萬餘户可以少紓。而無流離轉徒之憂。漕臺嘉其惠愛。板

榜本州。仍備牒風厲諸郡。以侯之德政為列城勸。 本州三縣。潮陽當孔道。舊例無丁鹽寬剩。揭邑有之。其數尤少。惟海陽歲解六千貫省。淳祐三

年。秘監李侯邁從縣申各免。稅課

圖經志酒醋雜課附。洪武十年分終數。本府稅課司局。歲辦商稅錢鈔廢銅等項。折計鈔二萬五千二百四十一貫。六百九十二文。 稅課司。歲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