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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某些公營企業原有年終雙薪或獎金問題的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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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某些公營企業原有年終雙薪或獎金問題的處理辦法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1949年12月11日
發表於1949年12月14日
本作品收錄於《人民日报

各大行政區,各省市人民政府財經管理部門及各公營企業管理機關:

現在已是十二月中旬了,一九四九年的年終即將到來。有些公營企業,原來在國民黨時代由於工人長期鬥爭的結果,有發給年終雙薪或年終獎金的待遇。這是工人長年累月鬥爭得來的果實,我們本應予以承認,不願廢除。但是有這種雙薪或獎金的,只有一部分企業,另一部分企業則沒有,有雙薪或獎金的企業,亦不一致,有的企業很少,有的企業則很多,甚至有多至四五個月工資者。在目前解放戰爭勝利發展的情形下,解放的地區愈大,國家軍費、政費的開支也就愈加增多,而新收復區由於國民黨反動軍隊破壞的結果,稅收非常有限。而且目前戰爭尚未結束,爲了爭取最後勝利,解放西南,解放台灣,一時尚無法裁減軍隊,還需要國家耗費龐大的軍事費用。加上被蔣匪破壞了的各種工礦交通事業急待恢復,又需國家支出很大的資金;因而,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入不敷出,非常困難。如果年終一律照舊多發職工幾個月的薪資,則國家財政開支勢將大大提高,又必須被迫增發貨幣,就有可能引起再一次的物價波動。這就不但職工本身生活將遭受影響,且全體人民亦將因此蒙受重大損失。由於以上原因,我們在經過愼重考慮之後,對於公營企業,原有職工年終雙薪或年終獎金問題,特作如下决定:

一、所有公營企業,原來不發年終雙薪或獎金者,一律照舊不發。

二、所有公營企業,原來發年終雙薪或獎金,但不超過半個月工資者,照原規定數目發給。

三、所有公營企業,原來發給年終雙薪或獎金超過半個月工資者,除加發半個月工資的雙薪或獎金外,其超過部分折半發給;但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的工資,並可分期發給。

各地公營企業管理機關,須將此項决定,立即通知工會及全體職工,並向職工詳細解釋人民政府迫不得已作此决定的原因。並希望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各地方各企業中的工會領導機關能够深切體諒國家的困難,和管理機關一致,共同向工人職員解釋,並和管理機關進行協商來解决因此一問題所引起之一切爭議。我們深信中國工人階級有高度的政治覺悟,過去爲爭取全國人民和自己解放的勝利,曾進行了長期英勇的鬥爭,付出了很大的流血犧牲的代價,現在爲了鞏固已得的勝利,鞏固工人階級自己領導的新民主主義的國家政權,爲了奠定建設一個民主幸福的新中國的基礎,必能以同樣的英勇奮鬥精神,忍受暫時的困難,來爭取幸福的將來。我們深信本通告中關於舊有年終雙薪或獎金處理辦法的决定,必能獲得各公營企業全體職工一致的擁護。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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