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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些公营企业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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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些公营企业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1949年12月11日
发表于1949年12月14日
本作品收录于《人民日报

各大行政区,各省市人民政府财经管理部门及各公营企业管理机关:

现在已是十二月中旬了,一九四九年的年终即将到来。有些公营企业,原来在国民党时代由于工人长期斗争的结果,有发给年终双薪或年终奖金的待遇。这是工人长年累月斗争得来的果实,我们本应予以承认,不愿废除。但是有这种双薪或奖金的,只有一部分企业,另一部分企业则没有,有双薪或奖金的企业,亦不一致,有的企业很少,有的企业则很多,甚至有多至四五个月工资者。在目前解放战争胜利发展的情形下,解放的地区愈大,国家军费、政费的开支也就愈加增多,而新收复区由于国民党反动军队破坏的结果,税收非常有限。而且目前战争尚未结束,为了争取最后胜利,解放西南,解放台湾,一时尚无法裁减军队,还需要国家耗费庞大的军事费用。加上被蒋匪破坏了的各种工矿交通事业急待恢复,又需国家支出很大的资金;因而,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入不敷出,非常困难。如果年终一律照旧多发职工几个月的薪资,则国家财政开支势将大大提高,又必须被迫增发货币,就有可能引起再一次的物价波动。这就不但职工本身生活将遭受影响,且全体人民亦将因此蒙受重大损失。由于以上原因,我们在经过慎重考虑之后,对于公营企业,原有职工年终双薪或年终奖金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所有公营企业,原来不发年终双薪或奖金者,一律照旧不发。

二、所有公营企业,原来发年终双薪或奖金,但不超过半个月工资者,照原规定数目发给。

三、所有公营企业,原来发给年终双薪或奖金超过半个月工资者,除加发半个月工资的双薪或奖金外,其超过部分折半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两个月的工资,并可分期发给。

各地公营企业管理机关,须将此项决定,立即通知工会及全体职工,并向职工详细解释人民政府迫不得已作此决定的原因。并希望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各地方各企业中的工会领导机关能够深切体谅国家的困难,和管理机关一致,共同向工人职员解释,并和管理机关进行协商来解决因此一问题所引起之一切争议。我们深信中国工人阶级有高度的政治觉悟,过去为争取全国人民和自己解放的胜利,曾进行了长期英勇的斗争,付出了很大的流血牺牲的代价,现在为了巩固已得的胜利,巩固工人阶级自己领导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政权,为了奠定建设一个民主幸福的新中国的基础,必能以同样的英勇奋斗精神,忍受暂时的困难,来争取幸福的将来。我们深信本通告中关于旧有年终双薪或奖金处理办法的决定,必能获得各公营企业全体职工一致的拥护。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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