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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92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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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92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922号决议
1994年5月31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923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4年5月31日
第922(199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1年5月30日第696(1991)号决议及其后所有有关决议,

回顾安全理事会主席1994年4月14日给秘书长的信(S/1994/445),

审议了秘书长1994年5月24日的报告(S/1994/611),

重申其对维护安哥拉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承诺,

重申其对充分执行“和平协定”及有关安全理事会各项决议的重视,

还重申联合国的支持对促进和平进程和充分执行“和平协定”的重要性,

表扬安哥拉和平进程的秘书长特别代表以及三个观察国代表的特别努力以及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特别是包括赞比亚在内的各邻国代表的努力,并鼓励他们继续努力,以求通过在“和平协定”和安全理事会各有关决议的框架下的谈判,尽早解决安哥拉的危机,

回顾原则上已准备根据第903(1994)号决议迅速授权增加联合国安哥拉核查团(第二期联安核查团)的人数,使其达到先前的水平,

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安哥拉各地重新出现军事行动,致使平民百姓继续受苦受难,并阻碍着第二期联安核查团有效执行其现期任务,

深为关注据称违反安理会第864(1993)号决议第19段所载措施的行为,

还关注卢萨卡和平谈判旷日持久,并重申重视迅速和圆满地结束谈判,

强调安哥拉人负有顺利执行“和平协定”及以后任何协定的根本责任,

重申强烈呼吁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和安盟在卢萨卡和平谈判中表现出必要的诚意和灵活性,以早日达成一项全面解决办法,

1.欢迎秘书长1994年5月24日的报告;

2.决定将第二期联安核查团的任务期限延至1994年6月30日;

3.强调安理会今后关于安哥拉的决定将考虑到双方表现了多少实现持久和平的政治意愿;

4.欣见安哥拉共和国政府正式接受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和安哥拉和平进程三个观察国提出的关于民族和解的建议,敦促安盟也同样行事,并鼓励双方完成定稿的未竟细节,不再拖延,以便圆满结束卢萨卡和平谈判;

5.重申如果达成全面和平解决,安理会准备迅速审议秘书长任何关于联合国增派人员驻在安哥拉的建议;

6.宣布如果在第二期联安核查团延长的任务期限终止以前还没有在卢萨卡达成和平协定,安理会打算重新审查联合国在卢萨卡的作用;

7.决定鉴于双方正在继续进行直接谈判,目前不对安盟采取第864(1993)号决议第26段所载的进一步措施,但重申准备在任何时候,按照秘书长的建议等,考虑采取其他步骤,以执行此种进一步措施,或审查已生效的措施;

8.重申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充分执行第864(1993)号决议第19段的规定;

9.深为痛惜安全理事会第903(1994)号决议的要求相反,安哥拉各地重新出现军事行动,并重申要求双方立即停止一切进攻性军事行动;

10.在这方面,还痛惜人道主义情况日益恶化,并谴责危害人道主义救济工作的行径以及一切妨碍人道主义救济物资和人道主义救济人员自由和不受限制地通行的行动;

11.赞扬已对救济工作做出贡献的国家、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并强烈呼吁所有国家,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迅速向安哥拉提供进一步援助,以满足日益增加的人道主义需要;

12.秘书长一有进展,但无论如何在1994年6月30日以前,及时向安理会提出关于卢萨卡和平谈判的情况和关于双方对实现持久和平的政治意志的报告,以及关于联合国今后在安哥拉派驻人员的建议;

13.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384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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