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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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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指导意见
文物保发〔2009〕14号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2009年4月27日

1.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和申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遴选、申报范围

3.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价值重大的。

3.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特别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3.3对下列文化遗产应予以重视:

3.3.1元代以前(含元代)保存较为完整的砖石结构建筑。

3.3.2明代以前(含明代)保存较为完整的木结构建筑。

3.3.3内涵丰富的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

3.3.4具有中国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乡土建筑群。

3.3.5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具有显著民族特色和典型意义的不可移动文物。

3.3.6有代表性的近现代工业遗产、二十世纪遗产。

3.3.7从时代和类别上衡量,在本地区数量稀少,或富有特色的不可移动文物。

4.申报总体标准

4.1具有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4.1.1对揭示史前文化具有重要价值的。

4.1.2对反映古代历史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其交流等方面具有重大价值的。

4.1.3对反映近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与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活动有关、具有突出价值的。

4.1.4对反映中国社会某一历史时期的美学思想、艺术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

4.1.5在建筑艺术、景观艺术、造型艺术等方面具有突出成就的。

4.1.6体现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变化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

4.1.7反映我国历史某一时期生态保护、灾害防御、聚落及城镇规划、工程设计、材料、工艺等方面突出成就的。

4.2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

4.2.1申报对象的形式与设计、原料与材料、用途与功能、位置与环境等必须是真实可信的,其现状必须是历史上遗留的原状,包括始建时的状态、历史上多次改建状态和长期受损后残缺的状态,在整体或主要部分上能够真实地显示与其时代特征一致性。

4.2.2体现申报对象全部价值所需因素中的相当一部分必须得到良好保存,包括其周边环境,确保能完整地代表或体现申报对象价值的特色和过程。

5.申报分类

5.1古遗址

5.1.1古人类化石出土地点、古人类活动的遗址以及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出土地点。

5.1.2史前聚落和古代村落遗址。

5.1.3古城址以及古建筑、建筑群遗址。

5.1.4水利、交通、手工业(窑址、矿冶)、祭祀、军事等设施和构筑物遗址。

5.1.5水下遗址和水下遗存地点。

5.1.6其他重要的古遗址。

5.2古墓葬

5.2.1帝王陵寝。

5.2.2 其他重要的古墓葬或墓葬群。

5.3古建筑

5.3.1宫殿、坛庙、衙署、苑囿、园林。

5.3.2古城、堡寨。

5.3.3宗教类建筑。

5.3.4居住类建筑。

5.3.5教育类建筑。

5.3.6商业类建筑。

5.3.7民间祭祀类建筑。

5.3.8交通、水利、军事、手工业等设施及建筑。

5.3.9其他类建筑。

5.4石窟寺及石刻

5.4.1石窟寺及石窟群。

5.4.2摩崖石刻、岩画。

5.4.3在原址独立存在的碑刻、石雕。

5.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5.5.1重要历史事件或重要机构旧址、地点明确的纪念地。

5.5.2已故名人的故居、旧居、墓及纪念设施。

5.5.3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前(含六十年代),具有民族传统的群体或单体乡土建筑。

5.5.4近现代工业、交通、通讯、水利、邮政、金融、商贸、文化、教育、宗教、体育、医疗、军事、航天等设施或代表性建筑。

5.5.5其他重要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5.6其他类别的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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