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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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指導意見
文物保發〔2009〕14號
制定機關:國家文物局
2009年4月27日

1.適用範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遴選和申報。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3.遴選、申報範圍

3.1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中價值重大的。

3.2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和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特別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

3.3對下列文化遺產應予以重視:

3.3.1元代以前(含元代)保存較為完整的磚石結構建築。

3.3.2明代以前(含明代)保存較為完整的木結構建築。

3.3.3內涵豐富的文化線路和文化景觀。

3.3.4具有中國傳統和地方特色的鄉土建築群。

3.3.5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具有顯著民族特色和典型意義的不可移動文物。

3.3.6有代表性的近現代工業遺產、二十世紀遺產。

3.3.7從時代和類別上衡量,在本地區數量稀少,或富有特色的不可移動文物。

4.申報總體標準

4.1具有重大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至少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4.1.1對揭示史前文化具有重要價值的。

4.1.2對反映古代歷史時期社會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及其交流等方面具有重大價值的。

4.1.3對反映近現代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與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活動有關、具有突出價值的。

4.1.4對反映中國社會某一歷史時期的美學思想、藝術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的。

4.1.5在建築藝術、景觀藝術、造型藝術等方面具有突出成就的。

4.1.6體現我國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社會發展和生活方式變化方面具有典型意義的。

4.1.7反映我國歷史某一時期生態保護、災害防禦、聚落及城鎮規劃、工程設計、材料、工藝等方面突出成就的。

4.2具有真實性和完整性。

4.2.1申報對象的形式與設計、原料與材料、用途與功能、位置與環境等必須是真實可信的,其現狀必須是歷史上遺留的原狀,包括始建時的狀態、歷史上多次改建狀態和長期受損後殘缺的狀態,在整體或主要部分上能夠真實地顯示與其時代特徵一致性。

4.2.2體現申報對象全部價值所需因素中的相當一部分必須得到良好保存,包括其周邊環境,確保能完整地代表或體現申報對象價值的特色和過程。

5.申報分類

5.1古遺址

5.1.1古人類化石出土地點、古人類活動的遺址以及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出土地點。

5.1.2史前聚落和古代村落遺址。

5.1.3古城址以及古建築、建築群遺址。

5.1.4水利、交通、手工業(窯址、礦冶)、祭祀、軍事等設施和構築物遺址。

5.1.5水下遺址和水下遺存地點。

5.1.6其他重要的古遺址。

5.2古墓葬

5.2.1帝王陵寢。

5.2.2 其他重要的古墓葬或墓葬群。

5.3古建築

5.3.1宮殿、壇廟、衙署、苑囿、園林。

5.3.2古城、堡寨。

5.3.3宗教類建築。

5.3.4居住類建築。

5.3.5教育類建築。

5.3.6商業類建築。

5.3.7民間祭祀類建築。

5.3.8交通、水利、軍事、手工業等設施及建築。

5.3.9其他類建築。

5.4石窟寺及石刻

5.4.1石窟寺及石窟群。

5.4.2摩崖石刻、岩畫。

5.4.3在原址獨立存在的碑刻、石雕。

5.5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5.5.1重要歷史事件或重要機構舊址、地點明確的紀念地。

5.5.2已故名人的故居、舊居、墓及紀念設施。

5.5.3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前(含六十年代),具有民族傳統的群體或單體鄉土建築。

5.5.4近現代工業、交通、通訊、水利、郵政、金融、商貿、文化、教育、宗教、體育、醫療、軍事、航天等設施或代表性建築。

5.5.5其他重要的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5.6其他類別的不可移動文物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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