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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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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

1993年11月9日 〔1993〕法民字第29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3〕51号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简便的程序,它只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又无争议的特定的债务案件。为使此类案件能够迅速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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