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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臨時省議會就粵路抵借外債覆都督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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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函
中華民國 廣東臨時省議會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3月4日
1912年3月4日
发布于《申報》

敬覆者:

本省會准貴都督函,請按照南京以粵路抵借外債成案,將粵路加抵一千萬元,由粵路公司借交粵軍政府,以後由粵軍政府設法籌還。等因。當即於二十二日及二十三日,連日開會集議,各代議±佘謂政府因公籌款,本省會自當共濟艱難。惟籌款當知用款之真數與內容,並還款之所從出,通盤計劃,乃不至貽誤於將來。

今查財政部以收入支出結冊報告於本省會者,只至舊曆十ー月十二日止,元年正月初一日以後,尚付闕如,其預算冊則屢次催交,展次函覆,約明趕緊辦理,迄今仍未造送。用款之真數未知,籌款究從何著手?此當商者一。此項借款,來函指為軍餉及行政費,並編兵、拆城、開辟馬路、建築商場之用。除軍餉及行政費歸入經常預算另計外,所謂拆城辟路建市等,究竟如何區畫,如何建築,工程幾何,需費若干,來函尚未敘及,用款之內容未詳,即籌款之計劃難定,此當商者二。籌議借款之時,應並籌定償還之款,此理財通例也。此項借款,借商人之公產以抵押,來函謂由粵軍政府設法籌還,究竟軍政府有營業生息之款可以償還乎,抑仍向民間籌還借款乎?籌還之法未定,即籌借之數未便行,此當商者三。

有此三因,故對於粵路抵借,其願借與不願借,事關人民負擔,本省會不能不從長計議,細加討論。准函前因,除知會財政部外,相應函覆貴都督,請煩查照,迅飭財政部,將預算及新曆正月一日以後收入支出結冊,及全年預算冊,並現函所商問三端,統祈査照辦理,詳細答覆,以便續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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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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