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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临时省议会就粤路抵借外债覆都督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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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函
中华民国 广东临时省议会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3月4日
1912年3月4日
发布于《申报》

敬覆者:

本省会准贵都督函,请按照南京以粤路抵借外债成案,将粤路加抵一千万元,由粤路公司借交粤军政府,以后由粤军政府设法筹还。等因。当即于二十二日及二十三日,连日开会集议,各代议±佘谓政府因公筹款,本省会自当共济艰难。惟筹款当知用款之真数与内容,并还款之所从出,通盘计划,乃不至贻误于将来。

今查财政部以收入支出结册报告于本省会者,只至旧历十ー月十二日止,元年正月初一日以后,尚付阙如,其预算册则屡次催交,展次函覆,约明赶紧办理,迄今仍未造送。用款之真数未知,筹款究从何著手?此当商者一。此项借款,来函指为军饷及行政费,并编兵、拆城、开辟马路、建筑商场之用。除军饷及行政费归入经常预算另计外,所谓拆城辟路建市等,究竟如何区画,如何建筑,工程几何,需费若干,来函尚未叙及,用款之内容未详,即筹款之计划难定,此当商者二。筹议借款之时,应并筹定偿还之款,此理财通例也。此项借款,借商人之公产以抵押,来函谓由粤军政府设法筹还,究竟军政府有营业生息之款可以偿还乎,抑仍向民间筹还借款乎?筹还之法未定,即筹借之数未便行,此当商者三。

有此三因,故对于粤路抵借,其愿借与不愿借,事关人民负担,本省会不能不从长计议,细加讨论。准函前因,除知会财政部外,相应函覆贵都督,请烦查照,迅饬财政部,将预算及新历正月一日以后收入支出结册,及全年预算册,并现函所商问三端,统祈查照办理,详细答复,以便续议。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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