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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鑄錢數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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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鑄錢數倍判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84

〈江東諸監鑄錢,數倍費使。牒令停,監司云:「恐棄山澤之利,而工匠私鑄犯法。」〉

貨以通商,財以利俗,圜法施於九府,鑄作行於四方。輕重隨時,子母由其遞用;積流有象,泉布所以得名。國家立制經邦,稽古為理。用天分地,成其阜安之業;聖作物睹,有其通變之勞。使乎伊何,曾不是識,專命非據,亂常有誅。人焉廋哉,斯害也已,請被刑鼎,無擾監司。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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