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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捕獸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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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捕獸判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77

〈設穽獲取獸,而誤陷人。有司按罪。不伏。〉

山有猛獸,林木不伐。擇肉而食,已假喻於秦君;在物為患,實有同於周處。所以冥氏張弧,設其穽獲。冀(疑)蹊在足,李陵無憂於垂餌;檻穽搖尾,張衡絕言於搏翼。人之誤陷,罪亦何加?且啟塞從時,古今明準。若鷹隼未擊,設者誠則匪彝;如鴻雁已飛,陷人豈可有訟?兩端斯按,一言可蔽。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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