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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捕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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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捕兽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77

〈设阱获取兽,而误陷人。有司按罪。不伏。〉

山有猛兽,林木不伐。择肉而食,已假喻于秦君;在物为患,实有同于周处。所以冥氏张弧,设其阱获。冀(疑)蹊在足,李陵无忧于垂饵;槛阱摇尾,张衡绝言于搏翼。人之误陷,罪亦何加?且启塞从时,古今明准。若鹰隼未击,设者诚则匪彝;如鸿雁已飞,陷人岂可有讼?两端斯按,一言可蔽。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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