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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学院筹建期间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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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学院筹建期间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9〕12号
1989年2月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学院

筹建期间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9〕12号

国家行政学院筹建领导小组: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国家行政学院外事申报批权的请示》(院字〔1988〕11号)收悉。

  国务院同意国家行政学院在筹建期间,有关筹建工作的出国(包括赴港澳地区)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事项,暂由人事部按有关规定代行审批和办理。派遣副部长级以上人员出访和邀请国外相当于副部长级以上人员来华,由人事部按规定程序报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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