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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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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六号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将云南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议案”(第78号)交付民族委员会审议。该议案提出,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始终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常抓不懈。但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专项法律,对于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尚缺系统规范,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依法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民族委员会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在认真总结多年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立法调研工作的基础上,与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民委、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座谈论证,并就议案办理工作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交换了意见。民族委员会于2022年8月29日举行第十七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回顾党的百年奋斗历程,党的民族工作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民族团结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新的历史性成就。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2019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新时代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新要求。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就是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这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

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是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具体要求,也是我国的一贯做法。宪法总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宪法第四条和第五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和公民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总则中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在其他章节的具体规定中,始终贯彻民族平等团结的基本原则,细化维护民族团结的权利义务。国家安全法、教育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十几部法律对民族团结作出了规定。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40余件行政法规对民族团结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近年来,内蒙古、广西、西藏等8个省(自治区)以及15个市、自治州、自治县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民族团结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民族团结工作的基本原则,从不同领域保障民族平等团结,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法制保障。

基于以上情况,考虑到我国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是一个有机整体,出台全国性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要综合考虑现有法律法规情况和各地具体情况,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民族委员会将按照党中央统一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继续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立法工作的调研论证,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进一步发展。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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