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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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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
2022年10月2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六號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將雲南代表團提出的「關於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議案」(第78號)交付民族委員會審議。該議案提出,民族團結是我國各族人民的生命線,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民族團結,始終將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作為基礎性事業常抓不懈。但由於目前我國沒有專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專項法律,對於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尚缺系統規範,建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依法保障民族團結進步事業。

民族委員會高度重視議案辦理工作,在認真總結多年來開展民族團結進步立法調研工作的基礎上,與中央統戰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民委、司法部等相關部門座談論證,並就議案辦理工作與雲南省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交換了意見。民族委員會於2022年8月29日舉行第十七次會議,對議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回顧黨的百年奮鬥歷程,黨的民族工作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就民族團結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推動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取得了新的歷史性成就。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全面貫徹黨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樣緊緊抱在一起,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2019年10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全面深入持久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意見》,明確提出了新時代做好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的新要求。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做好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就是要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黨的民族工作的主線,這是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加強和改進黨的民族工作。

用法律來保障民族團結,是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的具體要求,也是我國的一貫做法。憲法總則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憲法第四條和第五十二條分別規定了民族團結的基本原則和公民維護民族團結的義務。民族區域自治法在總則中規定「上級國家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在其他章節的具體規定中,始終貫徹民族平等團結的基本原則,細化維護民族團結的權利義務。國家安全法、教育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十幾部法律對民族團結作出了規定。國務院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宗教事務條例、出版管理條例等40餘件行政法規對民族團結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具體化。近年來,內蒙古、廣西、西藏等8個省(自治區)以及15個市、自治州、自治縣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出台了民族團結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單行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規定了我國民族團結工作的基本原則,從不同領域保障民族平等團結,推動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為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提供了法制保障。

基於以上情況,考慮到我國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是一個有機整體,出台全國性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要綜合考慮現有法律法規情況和各地具體情況,尚需進一步研究論證。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修改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政府規章。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加強對民族團結進步相關規定的貫徹落實。民族委員會將按照黨中央統一決策部署,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繼續加強對民族團結進步立法工作的調研論證,共同推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取得進一步發展。

以上報告,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
2022年10月2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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