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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程立峰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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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程立峰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3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程立峰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将接受程立峰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事项向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报告。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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