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72/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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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63 · 1957 |
第一百七十二條:現存法院
- 獨立日之前已存在的最高法院應成為本憲法的最高法院;不損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的通用性,當時正行使管轄權和職能的任何其他法院,在聯邦法律另有規定之前,應繼續行使其管轄權和職能。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